五指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我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做到联动、高效、妥善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环境风险分析
本市潜在的环境风险主要为:一、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二、部分企业的危险废物储存设施不规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仍然存在,存在安全隐患。三、其它因素包括自然、交通事故、蓄意人为事件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故。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重点在于加强环境监管力度,预防环境突发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故应对处置机制,防范于未然。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五指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五指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陆域污染源造成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五指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保障环境安全。
(2)预防与应急并重。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市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以《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为依据,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市委新闻宣传和网络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决策指示;
(2)按规定组织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宣布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解除应急响应;
(4)搜集和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部署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5)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6)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市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
(7)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设立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管环境安全风险源;
(3)协同民政、消防、财政等相关单位建立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库,制定应急物资征调、管理制度;
(4)负责拟定预警信息内容提交市指挥部审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7)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新闻宣传和网络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的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社会维稳情况信息收集研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同消防部门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协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疏散、引导群众进入应急避难场所,拟订道路绕行方案。
市消防大队:负责对现场的火灾扑救,并参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和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立项。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通信、电力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障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指导质量安全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市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事发地现场人员(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及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水务局: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应急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耕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受损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情况;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参与旅游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旅游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运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项经费。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
各乡镇政府(市畅好居):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协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工作情况;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4市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和牵头部门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协调征调应急物资、对应急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
(2)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消防大队、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新闻宣传和网络服务中心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畅好居)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注: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和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2 环境危险源的预防
环境危险源可分为固定环境危险源、流动性环境危险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固定环境危险源主要包括一些产生危废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辐射装置、加油加气站等。流动性危险源主要为装载危化品的交通运输车辆、行驶在靠近或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公路上的机动车辆等。
3.2.1 固定环境危险源的预防
(1)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安监及卫生等部门开展我市环境风险源的分析评估工作,明确我市风险源类型、风险源清单,建立风险源监管制度;
(2)我市辖区内工业企业、医疗卫生等机构应对所属的辐射装置、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3)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企业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主要相关环境应急部门应编制相关的部门应急预案;
(4)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成员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市环保、民政、水务及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完成储备应急物资工作,完善应急设施,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做好应急物资管理和紧急应对准备。
3.2.2 流动性环境危险源的预防
(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2.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加强对我市太平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流动风险源预防,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实施风险管控,包括设立警示牌,隔离网。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城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对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村庄,如南圣镇毛祥村和什抄麦村,有针对性地加快建立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和收集系统,集中处理村庄生活污水,完善排水管网等工作。
(3)市环保、水务部门落实我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建立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启动应急机制。
(4) 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相关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调查与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大队以及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调查制度,定期对辖区重点监管企业、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等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分析评估环境风险,建立环境风险台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处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4 预 警
3.4.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
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规定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规定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规定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市政府报请省应急委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市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注:上述预警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在本市范围内的,若超出此范围则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4.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3)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5)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7)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9)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4.3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事态及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蓝色、黄色、橙色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由市指挥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红色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由省应急委审批后同意调整或解除,并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或授权市政府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I~IV级预警级别分别将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4.1.1 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政府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市级I、II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区通报情况;
4.1.2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启动本市级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启动本应急预案,各相关部
门单位根据职责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企业附近居民或其他人群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可通过“12345”热线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市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2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2.2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及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政府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2应急行动准备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服从省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授权有关负责人担任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主要负责人组成,市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专家机构服从市现场指挥部指挥展开救援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3.3现场污染控制与处置
(1)控制污染源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现场指挥部迅速划定应急区域,组织人员隔离污染现场,在应急区域边界设置标识禁止非应急处置人员靠近污染区。根据污染类型及程度范围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等措施,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中的途径。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营者应立即启动相关企业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事件超出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身处理能力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现场指挥部组织制订综合处置方案,对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和途径进行监测和预测;污染处置组相关专业处置人员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程度以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应急保障组成员各司其职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逃生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受污染人员及救援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3.4监测
当预案启动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3.5 安全防护
4.3.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3.5.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市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3.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信息发布
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5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市指挥部根据审批权限报批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等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善后处置工作;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5.2评估总结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市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6.2装备保障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需要协调调用应急物资,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保障组应服从协调指挥,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组织落实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物资联动征调机制,对可能会造成环境风险的企业应要求其自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登记备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管理和维护,企业应急物资由企业自行管理。
6.3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4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
6.5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6 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
我市乡镇政府(市畅好居)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企事业单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记录保存演练相关资料(演练现场视频或照片/演练内容资料/演练总结等),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抽查制度,对企业环境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对应急设施及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令其限期整改。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固定环境风险源:主要来源于企业生产活动中,原料、辅料中间体和成品及副产品,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类危险品,大多集中于城市、人群聚集地,离敏感点较近,防护距离小,危险性较大。
流动性环境风险源:主要包括陆运和水运的气、液,固三类危险品,距离人群和环境敏感点较远,风险特性相对较小。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预案修
订时间为3年/次。
根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同时原有的《五指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府〔2012〕54号)预案废止。
附件
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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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8662203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6622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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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2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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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圣镇人民政府 |
86830217 |
水满乡人民政府 |
86550066 |
番阳镇人民政府 |
86730191 |
毛道乡人民政府 |
86755199 |
毛阳镇人民政府 |
86720245 |
市畅好居 |
8686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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