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4-3550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4-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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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琼综执五指山塑罚字第 013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28 09:4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五指山塑罚字第 01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R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五指山华松卤味食族店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雷** |
地 址 |
五指山市通什镇解放路6-15号 |
联 系 电 话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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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507************** 92469001MA5RNP5D25 |
本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单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3月20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五指山华松卤味食族店进行检查,在你(单位)进门口左侧的货架上摆放着10卷含PE材质的背心型保鲜袋,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检查发现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予以扣押并将该案移交我局。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的规定。
本局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琼综执五指山塑罚告字第01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低裁量阶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0卷背心型保鲜袋;
2、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指定的银行或扫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现场通过执法人员申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生成的二维码扫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码缴纳罚款)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