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4-3391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4-1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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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琼综执五指山燃气决字第001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16 09:5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五指山燃气决字第00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五指山南圣曾德方液化石油气配送站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曾德方 |
地址 |
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新春村8号 |
联系 电话 |
1390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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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60000MAC6FRWK72 |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对五指山南圣曾德方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经营者:曾德方)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经营的五指山南圣曾德方液化石油气配送站在未核实方庆平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28日期间向方庆平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数量为78瓶,违法所得为1456.26元。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曾德方身份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方庆平涉嫌在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五指山市南圣镇供销社老仓库经营燃气案)、曾德方《询问笔录》、林上慧《询问笔录》、《液化石油气供气合同》、《五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请对曾德方提供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认定的函>的复函》(五建函〔2023〕47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销售出库单6张、《气瓶押用及供用气合同》7张、《现场照片》6张(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构成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事实及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情况);3、《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进行行政处罚所涉及的五指山南圣曾德方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经营者:曾德方)向方庆平出售78瓶液化石油气(不含瓶)的违法所得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数额)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做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琼综执五指山燃气改字第003号后,按要求完成整改,按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城市建设类序号为46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裁量档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1万元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1456.2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6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