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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4-3484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4-19 16:28
  •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琼综执五指山食免罚字第 001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19 16:2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五指山食免罚字第 001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

五指山市兴合市场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

代表人

黄文斌

地址

五指山市通什镇雅蓄路2号

联系

电话

1821796****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01198912******

91460000MA5TJ5W11Y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12月29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经营的豇豆和韭菜进行监督抽检,检结果为该批次豇豆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及该批次韭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以上事实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抽检相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本单位于20244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琼综执五指山食罚告字第00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采购的该批次豇豆和韭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进货票据,如实说出进货来源,采购的时候确实是不知道是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责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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