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首页 > 机构职能
  • 索  引 号:00823633-3/2019-6706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1-04-19 14:57
  • 标       题: 五指山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04-19 14:5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五指山市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24号)和《中共五指山市委办公室、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办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指山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事务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五指山市民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民政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和发展规划,研究推进民政工作改革。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监督、检查。

(三)负责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检查。

(四)负责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制度。

(五)指导社会组织发挥规范市场秩序、行业监管、行业自律、贸易纠纷调解作用。

(六)牵头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

(七)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市城乡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负责统筹全市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八)负责乡镇和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审核报批和调处工作;负责乡镇和市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九)统筹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十)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扶持保护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检查、指导乡镇民政事务工作。

(十七)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五指山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拟定本系统的发展规划、计划;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纪检、信访、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信息统计分析、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监督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本系统普法和社团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编制本单位经费的预算;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系统的非经营性资产;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管理岗。负责拟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设立、登记、变更、注销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协调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申请和经营性公墓申办事项;配合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制度;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发挥规范市场秩序、行业监管、行业自律、贸易纠纷调解作用;负责牵头推进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工作。

(三)社会救助岗。负责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抓好我市城乡低保日常工作;完成各项低保工作任务;负责对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审定、低保资金的管理和检查落实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负责对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敬老院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四)区划地名岗。负责乡镇和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审核、报批和调处工作;负责乡镇和市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理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录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岗。负责研究拟定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指导社区服务管理,推动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负责基层社区组织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社会事务岗。负责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管理;负责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关爱保护工作;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工作;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岗。负责研究拟定加强和改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社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社会慈善募捐和慈善捐助工作;负责指导市慈善机构开展业务工作;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五条  五指山市民政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五指山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五指山市冲山路与沿河北路交叉口西北150米(通什镇人民政府后)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98-8662228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主办单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维护:开普云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10001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编号:46120200004
琼公网安备  469001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