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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关于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022-09-04 17:40 来源: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1日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五府规2022〕4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目的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公租房、各单位、各乡镇建设的周转房)的维修管理,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承租户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

三、确立的主要制度

本办法共有7个章节,明确责任主体、规定维修范围、维修程序、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相关条款

四、主要条款说明

(一)责任主体

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中心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的受理及维修具体实施工作。

(二)维修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已过质保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各单位、各乡镇建设的周转房)。

(三)住房保障服中心负责维修范围

1.公共部分。房屋基础、墙体、柱、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公共配套设施;楼梯楼道、供电供水、路灯、楼道灯、道路铺装、绿化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上述维修内容,因承租户的(使用不当)责任造成的除外,应由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

2.室内部分。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发现的室内墙体、楼板、阳台栏杆等及室内耐用配套设施;室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包括:水龙头、花洒、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门锁等设施已经损坏的。

在租赁期间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自然老化造成卫生间、厨房或其他地方渗水的。

(四)承租户负责维修部分

由于承租户重新进行装修装饰或使用过程造成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脸盆、座便器等相关给、排水设施;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相关供电照明设施损坏的。

(五)维修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登记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申请信息,应在承租人申请维修事项10个工作日内,对维修申请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范围;

2.经认定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范围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委托维修单位核查确认后进行维修;维修单位应现场核查编制工程维修预算,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3.组织签订维修施工合同,维修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维修;

4.维修完毕后,维修单位编制并报送工程竣工资料,申请组织验收;

5.由维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维修单位等参与维修工程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及费用清单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档保存;

6.维修单位进行工程审计结算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档保存。

(六)维修资金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从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计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拨付一定额度资金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七)管理和监督部门

1.市公共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

2.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维修养护、更换管理设施设备的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监督指导;

3.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维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修改情况

本办法内容及未尽事宜由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解读机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86622609

               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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