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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2-20 16:58 来源: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31220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琼建规〔202212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关于支持利用存量房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2022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租赁、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概念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

  职责划分

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统筹管理,包括年度计划编制、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管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的录入工作。负责出具项目认定书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资金,负责指导做好项目审批或备案工作;负责落实将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负责落实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规划支持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定改造、改建、新建项目的生态环境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市级补助资金下达;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核定承租人户籍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核定承租人的婚姻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统计和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公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企业进行监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规划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批等审查备案。

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宣传、调查研究工作;拟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负责房源筹集申请人保障资格的审核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核定承租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的整体确权,在不动产权证书备注栏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

市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市税务局依法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核定承租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运作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接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提供住房租赁政策信息、住房租赁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房源信息核验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功能和服务,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集和建设

  建设计划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造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

新建主要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造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闲置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可以通过转型或者回购方式盘活房源。

  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绿色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装修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执行。

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房型与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一居室、二居室,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改造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或者存量盘活闲置住房的,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和户型比例要求。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有关规定执行。

  供应条件

新建、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取得《五指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竣工验收合格的,才能交付使用。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由项目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新建、改建或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书面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核发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申请与配租

  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含引进人才和本地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50%;

(三)在本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的数据为准,由市政府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十  限制申请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一个家庭限租一次且限租一套”。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得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  申请材料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租赁住房相关材料,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配租资格并将符合名单推送运营管理单位进行配租,具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五指山市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缴纳凭证、营业执照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提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房屋合同备案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  资格审核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户籍、婚姻、就业、社保、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将符合配租人员名单推送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不符合配租名单并公布,运营管理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房源分配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租赁合同备案。

第十  配租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配租应当遵守先到先得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  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租金涨幅每年不得超过5%

面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每年定期评估发布制度。

第十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第十  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重新审核仍符合第十条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的,应当退出。

  运营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应当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但不能低于5年。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续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5年以上,且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审核无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满或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退出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其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租赁期满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十)其他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二十  物业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物业服务费用和安全使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发生具体维修事项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备注栏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

二十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

(一)未按要求将房源信息录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未按要求执行优惠租金标准;

(四)存在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十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  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及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1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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