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迎接海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
工作评估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琼教语〔2016〕19号)和《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验收的通知》(琼教语〔2017〕40号)要求,我市将于2018年11月接受国家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验收。为确保迎评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有关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积极、稳妥、逐步地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确保我市达到国家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标准并通过省级评估验收。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及省的要求,我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是:2018年底前,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就是做到交际中的语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和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使用普通话的能力,并在公共交际的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要使普通话成为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成为党政机关、媒体和社会主要服务行业的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对语言的应用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其中,对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等要逐步实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党政机关人员、解放军、武警指战员和司法人员,商业、邮电、文化、交通、旅游、医院等主要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少量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实现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就是要做到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使社会相关领域的用字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要重点规范出版物、影视屏幕和计算机的用字。党政机关和学校要带头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广告、宣传标语,要做到文字规范,字形完整。手书的招牌凡使用了繁体字的,须在明显的位置另配置规范字的标牌。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和影视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以及牌匾、广告制作业等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从业人员,要把学习文字规范知识、提高文字应用规范水平作为业务进修常规内容,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三、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坚持“一个中心,四个重点领域,五项基本措施”的工作思路,即以市区为中心,以市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基础和主阵地,以市广播电视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市城区域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通过普及普通话和规范社会用字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普通话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活动周、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等基本措施,逐步建立起语言文字工作依法管理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提高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四、组织机构
为做好迎接海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各项工作,提高我市普通话普及水平,规范汉字应用,确保我市顺利通过2018年省级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特成立五指山市语言文字迎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喻 倩(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克茂(市政府办副主任)
王华旭(市教育局局长)
郑媚月(市教育局党委书记)
成 员:王 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林振飞(市法制办负责人)
赵日杆(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青云(市外事侨务办主任)
周进海(市教育局副局长)
唐华成(市财政局副局长)
颜礼安(市人社局副局长)
王 琼(市文体局副局长)
王云芳(市旅游商务局副局长)
王 熔(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金莲(市总工会副主席)
朱 扬(团市委副书记)
黄小莲(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王立坚(市科工信局副局长)
王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熊成伟(邮政公司五指山分公司副总经理)
梁安智(五指山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科长)
董文魁(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圣智(市卫计委副主任)
王丽丽(市民宗局副局长)
王伟全(市住建局副局长)
马江源(市发改局副局长)
钟 丽(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宏琳(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伸正(市药监局副局长)
黄秋英(通什镇人大副主席)
黄朝南(市教育局主任科员)
李旭文(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吴 杰(市五指山中学副校长)
邹积春(市思源实验学校校长)
苏时强(市红星学校校长)
王继民(市第一小学校长)
穆 枝(市第三小学校长)
五指山市语言文字迎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副局长周进海担任。市语言文字迎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语言文字迎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检工作。迎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督促、检查迎评工作进展情况。
因工作需要,各语委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如发生变动,则由新任同志自动接替。
四、主要任务
(一)评估范围。市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均属评估范围。
1. 定点受评单位:市四套班子办公室(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政府各部门(重点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等),五指山市广播电视台,五指山中学、五指山市第一小学、五指山车站等。
2. 随机抽查单位:幼儿园、邮电所、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公园、超市、农贸市场等。
3. 随机抽查项目:电视台专题节目和自制广告、公共交通站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街道社会用字等。
(二)评估内容。评估内容为海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琼教语〔2017〕12 号)规定的指标。总分为260分,包括综合管理60分(组织领导12分、工作机构12分、管理措施26分、宣传工作10分),党政机关40分(制度建设11分,普通话规范13分,书面语规范16分),学校70分(制度建设16分,普通话规范26分,书面语规范28分),新闻媒体40分(制度建设10分,普通话规范12分,书面语规范18分),公共服务行业建设50分(制度建设6分,普通话规范16分,书面语规范28分)。评估合格标准总得分为182分以上。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上旬—2月底)。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要求,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制订迎评工作计划,建立迎评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部门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全面开展迎评各项工作。
(二)培训骨干阶段(3—6月)。1.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举办全市语言文字工作骨干培训班,参训人员为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联络员及其他相关人员;2.普通话培训测试;3.印制宣传手册、海报等;4.制作“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桌牌;5.开展美文诵读、书法比赛活动。
(三)加快推进阶段(7-8月)。各成员单位对照迎检指标,开展工作。
(四)自查预评阶段(9月)。开展“推普周”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海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琼教语〔2017〕12 号)(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对本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总结,邀请省语言专家预检。
(五)整改提高阶段(10月)。1.评估督查阶段。根据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评估办法,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重在提高的原则,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督查。2.整改提高阶段。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评估标准》,针对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评估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水平。
(六)迎检评估阶段(11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查漏补缺、收集汇总材料和迎接评估检查等准备工作,并接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措施。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对发展我市文化事业,提高市民综合素质,树立城市良好形象,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部门与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二)突出重点,不断提高,全面推进。要以党政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立足于经常性管理工作。加大对重点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力度,提高重点领域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榜样作用和窗口作用,全面带动和影响全社会,不断推进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营造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媒体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对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刊播有关公益广告,制作播出有关专题节目,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法律法规和要求,营造和谐美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四)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协调联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把语言文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迎接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验收。
附件:五指山市迎接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任务分解表及评估标准
五指山市教育局
2018年5月7日
五指山市迎接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任务分解表及评估标准
评估项目 |
评估要素 |
评估标准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分值 |
A 综 合 管 理 60分 |
A1 组织领导 12分 |
A1.1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分工明确,落实好责任制。 |
市政府办 |
|
4 |
A1.2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语委主任。 |
市政府办 |
|
4 |
||
A1.3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
市政府办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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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工作机构 12分 |
A2.1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语委办)。 |
市语委办 |
|
4 |
|
A2.2语委办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干部。 |
市语委办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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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语委办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
市语委办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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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管理措施 26分 |
A3.1政府颁布关于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 |
|
4 |
|
A3.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城市综合管理,并有明确要求。 |
文明办 |
卫计委、城管局、团市委、旅游局、文体局等单位 |
4 |
||
A3.3按照省、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规划、部署和落实工作。 |
市语委 |
教育局 |
4 |
||
A3.4有计划地培养、培训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提高语言文字工作干部业务素质。 |
市语委 |
教育局 |
4 |
||
A3.5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和规范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 |
市语委 |
教育局 |
2 |
||
A3.6教育行政部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并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 |
教育局 |
|
2 |
||
A3.7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作出明文规定。 |
宣传部 |
文明办、文体局 |
2 |
||
A3.8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 |
文明办 |
工商局、旅游局、交通局 |
2 |
||
A3.9基层单位建立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制度。 |
市政府办 |
各成员单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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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宣传工作 10分 |
A4.1城区内主要街区设立永久性宣传牌,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
市语委办 |
|
4 |
|
A4.2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推普周”期间每年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
文体局 |
教育局、电视台 |
2 |
||
A4.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并有宣传报道。 |
教育局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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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党 政 机 关 40分 |
B1 制度建设 11分 |
B1.1各部门、街道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负责。 |
市语委 |
通什镇、各成员单位 |
2 |
B1.2各部门、街道有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检查落实措施。 |
市语委 |
通什镇、各成员单位 |
3 |
||
B1.3各部门对主管行业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明文规定。 |
市语委 |
各成员单位 |
3 |
||
B1.4办公场所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提示牌。 |
市语委 |
|
3 |
||
B2 普通话 规范 13分 |
B2.1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
市政府办 |
|
5 |
|
B2.2将普通话作为在职公务员培训的内容。 |
人社局 |
|
5 |
||
B2.3将普通话考察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内容。 |
人社局 |
|
3 |
||
B3 书面语 规范 16分 |
B3.1名称牌用字规范。 |
市政府办 |
各成员单位 |
5 |
|
B3.2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
市政府办 |
各成员单位 |
6 |
||
B3.3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网页和其他环境宣传等用语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
市政府办 |
各成员单位 |
5 |
||
C 学 校 70分 |
C1 制度建设 16分 |
C1.1教育主管部门把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纳入教育教学的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管理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融入学校整体工作中,有计划,有总结。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4 |
C1.2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能力纳入培养目标,并渗透到各项活动中。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4 |
||
C1.3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有检查落实措施。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4 |
||
C1.4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2 |
||
C1.5设有永久性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提示语和标语牌。 |
教育局 |
|
2 |
||
C2 普通话 规范 26分 |
C2.1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6 |
|
C2.2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语言。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6 |
||
C2.3所有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8 |
||
C2.4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6 |
||
C3 书面语 规范 28分 |
C3.1名称牌、标志牌用语用字规范。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3 |
|
C3.2标语(牌)用语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3 |
||
C3.3公文、校刊(报)、讲义用语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4 |
||
C3.4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语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
教育局 |
|
4 |
||
C3.5指示牌、电子屏幕、网页等用语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
教育局 |
|
3 |
||
C3.6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语用字规范。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4 |
||
C3.7校园文化宣传栏等环境用语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4 |
||
C3.8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教师能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
教育局 |
市各级各类学校 |
3 |
||
D 新 闻 媒 体 40分 |
D1 制度建设 10分 |
D1.1新闻媒体单位建立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责任制。 |
宣传部 |
文体局、电视台 |
2 |
D1.2有健全的规范用语用字的规章制度,并有检查改进措施。 |
文体局 |
电视台 |
3 |
||
D1.3以刊登文章和播出节目为形式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
文体局 |
电视台 |
3 |
||
D1.4办公场所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宣传牌和提示语。 |
宣传部 |
文体局、文明办、电视台 |
2 |
||
D2 普通话 规范 12分 |
D2.1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使用普通话。 |
电视台 |
|
4 |
|
D2.2电台、电视台出镜(声)记者使用普通话。 |
电视台 |
|
2 |
||
D2.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证上岗。 |
电视台 |
|
6 |
||
D3 书面语规范18分 |
D3.1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用字符合要求。 |
文体局 |
|
4 |
|
D3.2办公环境、电视屏幕、报刊、网页用语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
文体局 |
|
6 |
||
D3.3报刊和电视广告用语用字符合规定。 |
文体局 |
|
4 |
||
D3.4组织过对有关人员进行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 |
文体局 |
电视台 |
2 |
||
D3.5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文体局 |
电视台 |
2 |
||
E 公共 服务行业和 公共设施 50分 |
E1 制度建设 6分 |
E1.1旅游、文化、交通、医院、商业、通信、邮政、银行、保险等单位建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责任制,有领导和人员负责。 |
市语委 |
各成员单位 |
2 |
E1.2对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有明确制度要求,并能检查落实。 |
市语委 |
各成员单位 |
2 |
||
E1.3单位公共场所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宣传牌和提示语。 |
市语委 |
各成员单位 |
2 |
||
E2 普通话 规范 16分 |
E2.1各单位面对服务对象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
市语委 |
各成员单位 |
10 |
|
E2.2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市语委 |
各成员单位 |
6 |
||
E3 书面语 规范 28分 |
E3.1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工商局 |
交通局、药监局、旅游局、邮政局、卫计委、文体局等单位 |
4 |
|
E3.2名称牌、招牌用字规范。 |
工商局 |
|
4 |
||
E3.3名称牌、招牌汉语拼音拼写规范。 |
工商局 |
|
3 |
||
E3.4名称牌、招牌的外文书写正确。 |
工商局 |
|
3 |
||
E3.5街、巷牌,公交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
交通局 |
|
4 |
||
E3.6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
文明办 |
工商局 |
4 |
||
E3.7办公环境和其他公共设施宣传用语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
文明办 |
工商局 |
6 |
- 市委
- 市人大
- 市政府
- 市政协
- 乡镇
- 国家部委
- > 外交部
- > 国防部
- > 发展改革委
- > 教育部
- > 科技部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 公安部
- > 国家安全部
- > 民政部
- > 司法部
- > 财政部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自然资源部
- > 生态环境部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交通运输部
- > 水利部
- > 农业农村部
- > 商务部
- > 文化和旅游部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 应急管理部
- > 人民银行
- > 审计署
-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 国家航天局
-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 国家海洋局
- > 国家核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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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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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 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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