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0-3136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11-2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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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备案办事指南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12-08 10:5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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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备案
办事指南(行政备案)
1、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2、申请条件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3、行政服务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于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