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0-3137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11-26 11:02
-
标 题: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12-08 11:0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行政备案)
1、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2、申请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3、行政服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