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0-3137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11-2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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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办事指南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11-26 11: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办事指南(行政备案)
1、服务对象
自然人
2、申请条件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行政服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本法于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