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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2-2871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12-04 16:13
  • 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第二居民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 文       号:五府办函〔2022〕94号发布日期: 2022-12-04 16:1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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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第二居民区拆迁安置

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第二居民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4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第二居民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五指山市牙蓄市一队一体化改建项目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我市第二居民区(棚户区一体化改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五指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第二居民区基本情况

   五指山市第二居民区位于五指山市工业路五中右侧,占地面积约14.81亩(9871.37平方米),共有居民54174(不含五中扩建项目涉及的15户),涉及房屋755121.98平方米。其最早形成于50年代后期,高峰形成在自治州时期,主要是解决当时企业职工无住房而由居民自行建造形成。该居民区房屋类型多为瓦房,小部分为简易房和砖混结构平房,基础设施不全,房屋密度大,多数房屋年久失修、生活居住环境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搬迁安置办法

第二居民区居民房屋拆除安置办法参照房屋征收进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和产权置换安置。原则上参照《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中学扩建项目征收涉及15搬迁户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五府办函﹝202252号)

(一)货币补偿方式。为解决五指山市房源紧缺问题,积极鼓励居民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1.房前屋后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补偿标准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执行。如青苗及附着物种类没有明确,由五指山市物价评估中心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房屋及构建物补偿。及构建物补偿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的评估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3.土地补偿。第二居民区土地属于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偿标准为:有土地证的按市场评估价60%的地价款给予土地补偿;无土地证的,但单宗土地满30年以上现有房屋的土地,本着尊重历史实事的原则,按市场评估价60%的地价款给予土地补偿。评估单位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的评估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土地补偿面积认定:无证的以实际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准,有土地证的以证为准。

4.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上按被拆迁户现有住房面积进行1:1置换,按照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房;无证的房屋置换面积以实际住房面积为准仓储房简易棚等不计入住房面积有证的按证记载面积进行置换;属五指山市户籍的拆迁户,根据户籍人口及实际住房需求,在原置换房屋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情况下,可按人均不超30平方米选择安置房,超出原置换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非五指山市户籍的拆迁户,原则上按现有住房面积进行1:1置换,但置换住房面积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只能按照户籍人口数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置换房屋,剩余住房面积按第三方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标准给予补偿。如土地证的面积和实际住房面积不一致的,除去实际住房置换面积后剩余的土地,参照货币补偿方式中的土地补偿进行货币补偿,无证的占地面积一概不予补偿。双方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

1.安置点选址和房源情况

1)安置点选址:环市西路安置点及其他房源。

2)环市西路安置点房源情况:安置点共有3栋地下二层地上十一层住宅楼,装修类型为简装房户型为:

1#楼17套(A户型118.45平方米5套、B户型88.45平方米3套、B户型89.39平方米3C户型58.95平方米1套、C户型59.58平方米4D户型119.16平方米1套)。

2#楼17套(B户型89.39平方米10套、C户型59.58平方米3套、D户型119.16平方米4套)。

3#楼18E户型119.8平方米)。

3)其他房源以实际选择为准。

2.房前屋后的青苗及附着物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执行。如青苗及附着物种类没有明确,由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除了住房置换等其他的构建物、简易房均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标准由第三方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的评估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三)搬迁补助。对于第二居民拆迁安置的自然户,政府一次性补偿3000元搬迁费,被拆迁安置户应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按时搬迁,对拒不搬迁的,不予以发放搬迁补助费。

(四)临时安置。对选择产权置换的居民,在与政府签订协议后,政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置的,需支付1000/户/月的临时安置费,直至被拆迁户搬入;若被拆迁户无故拒绝搬入,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

(五)安置房源。政府提供空路村安置房源不足的,由政府协调房源予以解决,产权置换条件不变。

三、房屋拆迁安置责任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动迁工作。组织开展搬迁人口调查、房屋权属核查及住房面积、地上附着物实测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性质核查、土地范围测绘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工作经费申请进行审核,合理作出资金使用安排。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房源

通什镇政府负责房屋、土地、地上附着物评估工作,协助市住建局开展房屋权属核查及住房面积、地上附着物实测等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被拆迁户所购安置房房产证等相关事项

四、其他

    本方案衍生的通知、通告、公示、公告等书面文件,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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