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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1-21 11:40 来源: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32号)精神,设置五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五指山市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

2.统筹拟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建设工作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职责。

2.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工作职责。

3.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工作职责。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职责。

5.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承担港澳台人员在本市就业许可职责。

(四)统筹建立全市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拟定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市统筹办法,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研究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综合管理城镇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管理职工福利工作,拟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等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之规定;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责;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职责;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贯彻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职责;承担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职责。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职责。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离退休等各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审批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拟定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审批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办理审批事项,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十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十三)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承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十五)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和市直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五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6个职能岗。

(一)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组织、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文电运转、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负责信访、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局机关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承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专项计划和资金项目的执行和监管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二)人力资源管理岗

组织起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执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执行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事宜。

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和惩戒制度,拟定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荣誉、政府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会同有关单位管理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初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处分;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公务员等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完善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定技术人员政策,承办我市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定、完善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执行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内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拟定和完善吸引国(境)内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来五指山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完善国(境)内外机构在五指山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

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接收单位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带家属的工作安排、子女的转学入学问题;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三)工资福利岗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执行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承担市级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统计管理工作。研究完善职工疾病、工伤、生育停工休假期间待遇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工资政策审核审批工作,按政策审核批准退休人员和工资审批管理。

(四)社会保险和就业促进岗

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基础养老金全市统筹办法;拟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统筹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拟定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信息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

统筹拟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建设工作。

拟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促进就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就业指导,以及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五指山市就业管理政策,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五)劳动人事关系管理岗

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指导全市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全市范围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

监督本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起草地方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重要法规规章政策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牵头协调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拟定完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负责全市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管理的信息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

拟定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劳动标准实施工作;完善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

(六)档案管理岗

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档案管理的政策;拟定全市档案管理规划和规则;负责档案收集、整理、装订、查阅、传递、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保密性;拟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干部档案的管理政策进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档案管理信息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为 13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接收和管理,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接收和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三)下设行政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五指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五指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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