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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2018-11-21 11:31 来源: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32号)精神,设置五指山市司法局,为五指山市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司法厅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册、执业机构变更备案;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合并备案、名称变更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住所变更备案、年检和执业证注销登记。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四)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五)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六)指导、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指导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组织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检查指导各乡镇司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岗位

根据上述职责,五指山市司法局内设4个职能岗位及7个派出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拟定本系统的发展规划、计划;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纪检、信访、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分析、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监督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办人大、政协议案提案;承担本系统普法和社团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立功创模和表彰奖励工作;编制本单位经费的预算;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本系统的非经营性资产;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律师和公证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二)法制宣传教育岗

拟定全市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检查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三)基层和监外执行岗

指导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及有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调解相关的重大疑难民间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动服务工作。拟定全市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规划和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各乡镇和单位安置帮教工作,调查了解分析重新犯罪情况,研究预防重新犯罪的对策和措施;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四)法律援助岗

接待来人来访,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审定指派办理相关法律援助案件。

(五)司法所(派出机构)

通什司法所、南圣司法所、毛阳司法所、番阳司法所、畅好司法所、水满司法所、毛道司法所。

各司法所在司法局直接领导下,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当好基层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负责排查调处基层矛盾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和管理法律事务所,参与地方法律援助;授权代表乡镇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人员编制

五指山市司法局行政编制33名(含乡镇司法所14名,其中每个乡镇司法所各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五指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五指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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