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32号)精神,设置五指山市民政局为五指山市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职责。
2.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登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上报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提出生活待遇标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组织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市城乡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负责统筹全市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八)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审核报批和调处工作;负责乡镇和市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十)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扶持保护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全市社会捐助工作;落实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事项。
(十一)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婚姻登记管理和弃婴、儿童收养审批、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负责检查、监督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指导全市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等。
(十五)检查、指导乡镇民政事务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五指山市民政局内设9个职能岗位。
(一)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拟定本系统的发展规划、计划;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纪检、信访、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分析、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监督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承担本系统普法和社团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编制本单位经费的预算;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本系统的非经营性资产;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间组织管理岗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社团、市属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优抚岗(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办公室、退伍安置办)
研究拟定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市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救灾救济岗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检查上报灾情、慰问灾民,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民政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岗
研究拟定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负责乡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区划地名岗
负责乡镇和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和市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市行政界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录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岗
研究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保护政策以及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负责弃婴、儿童收养审批、登记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资金管理工作;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工作。
(八)社会救助岗
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抓好我市低保工作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市低保工作的宣传、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和建议;负责向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政局汇报工作,完成各项低保工作任务;负责对我市低保对象的审定、低保资金的发放和检查落实工作;负责民政对象以及低保边缘人员、低收入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五保户供养、敬老院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乡民政对象医疗救助工作。
(九)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五指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五指山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检查、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有关老龄工作的调研和信息收集、整理,指导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指山市民政局行政编制11名(含市双拥办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五指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五指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