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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3-0925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3-12-25 18:26
  • 标       题: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法维权行为、制止惩罚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12-25 18:2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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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购物袋案

2022年12月20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指山毛阳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店内悬挂着表面印有“特创生物科技TM  全生物降解购物袋”字样的两种规格的塑料袋,这两种规格的袋子标注的生产商为河南特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GB/T30082-2019 DB45/T 505-2020,生产地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街道产业集聚区。经查,这些全生物降解购物袋均为商标侵权的产品。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2:销售假冒商标的化肥案

2023年4月3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五指山番阳某化肥店进行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门口摆放着已开封使用过的复合肥料硫酸钾硫酸钾型(42.6kg),并发现在经营场所正中间发现摆放着5包(50kg/包)和在门口外的三轮车上装有12包(50kg/包)复合肥料硫酸钾硫酸钾型。经核查,上述复合肥料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共3570.40元。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2000.00元。

案例3:销售侵犯驰名商标电池产品案

2023年3月8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五指山某文具店检查时发现在贴墙的货架第二层摆放着外包装标有南孚电池以及电池上标注“南孚® ”商标的7号电池85粒和5号电池95粒,以及发现外包装标有“丰蓝® 1号”商标的电池8粒,这三种型号的电池标注的生产商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为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经核查,上述电池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4:销售假冒专利的果蔬刨案

2023年9月26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五指山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售卖的广东金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欧美达果蔬刨5个,标价12元/个,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着“本产品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201730016721.6、本产品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1227990.3”字样。经核查,上述产品专利已于2020年1月17日因未交年费专利权终止。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欧美达果蔬刨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罚款12元。

案例5:未经许可发行他人作品案

2023年1月17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何某在五指山市环市西路小岛公园附近路边从事销售书籍业务活动。经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书籍的合法来源。经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书籍为非法出版物。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没收非法出版物单本667本,套书92册书籍,并罚款200元。

案例6:未经许可发行他人作品案

2023年1月18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杜某某在五指山市河北东路翡翠名苑大桥路边从事销售书籍的业务活动。经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书籍的合法来源。经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书籍为非法出版物。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没收非法出版物单本476本,套书14册书籍,并罚款200元。

案例7: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权的槟榔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指山某报刊亭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报刊亭的售烟柜上张贴标注有“中桥陵水槟榔”字样的宣传用语,完整包含了“陵水槟榔”四字,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误认为所销售的槟榔是“陵水槟榔”地理标志商品或源于“陵水”所标识的特定区域,具有该地理标志所标识的特定品质。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销售“陵水槟榔”的授权销售许可。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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