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五指山(交)决字第006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代涛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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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海南省五指山市国营畅好农场机关宿舍279号 |
联系 电话 |
1390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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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001198609****** |
本单位于2024年2月4日对你(代涛)涉嫌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4年1月17日晚22时许至18日凌晨1时许及1月26日上午10时许,指使黄年文、蔡汝奋、吴家桐、张从问、代涛驾驶琼A83689、琼B32563、琼A82579、琼D07775、琼D08809重型自卸货车,在市畅好农场政府安置房项目工地装载土方,准备运往市通畅路南圣河大桥附近和市畅好乡污水处理厂附近。途经市通畅路南圣河大桥和县道通水线K7+500处,被我队和市交警大队联合拦截检查,经市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市通畅路华鑫地磅进行测重检测,琼A83689车辆核载25000kg,实载31085kg,超载6085kg;琼B32563车辆核载31000kg,实载39471kg,超载8471kg;琼A82579车辆核载25000kg,实载50740Kg,超载25740kg;琼D07775车辆核载25000kg,实载51550Kg,超载26550kg;琼D08809车辆核载25000kg,实载53470kg,超载28470kg,驾驶员均对测重结果无异议,并在测重过磅单上签字捺印。经对代涛进行核实,代涛承认他们4人均为他临时组建车队的人员,他是该临时车队的队长负责调度运输。代涛对5辆车的测重结果均无异议。代涛该行为已属于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5份、《询问笔录》5份;黄年文、蔡汝奋、吴家桐、张从问、代涛《身份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琼A83689、琼B32563、琼A82579、琼D07775、琼D08809《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指认装载现场照片 等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 《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道路运政篇,序号1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裁量阶次 。
根据 《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 内将罚款缴纳至 海南省财政非税与票据服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s://d-mof.hainan.gov.cn:19030/nontaxCheck/)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3 月 1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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