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五指山(交)决字第007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王庆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地址 |
湖南省涟源市伏口镇文溪村新屋组 |
联系 电话 |
1878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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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32503197903****** |
本单位于2024年3月 6日对王庆宁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3月5日下午14时许,指使吴重春驾驶(赣CCH312)重型自卸货车在在五指山市畅好农场政府安置房项目工地装载出场,准备运往五指山市毛道乡政府附近。在五指山市通畅路山海高速入口处,被市交警和我队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检查,驾驶员吴重春向我队执法人员提供(赣CCH312)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但未能向我们执法人员提供出场过磅单。经市交警和我队执法人员在市通畅路华鑫地磅共同,对(赣CCH31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测重检测,经测(赣CCH312)车车货总重为82720KG,该车为4轴车,车辆总质量为31000KG,已超限51720KG。驾驶员吴重春对(赣CCH312)车辆过磅单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过磅单上签字捺印。2024年3月5 日下午17时23分许,王庆宁到我队接受调查询问,王庆宁承认该趟运输是他让驾驶员吴重春装载运输。王庆宁对(赣CCH312)车辆过磅单检测结果无异议。王庆宁上述行为已属于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过磅单;吴重春《身份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王庆宁《身份证》复印件;(赣CCH312)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 《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初次违法 。根据 《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海南省财政非税与票据服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s://d-mof.hainan.gov.cn:19030/nontaxCheck/)。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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