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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4-2716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3-18 16:39
  •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琼综执五指山(交)决字第007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3-18 16:3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五指山(交)字第007

当事人

基本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王庆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地址

湖南省涟源市伏口镇文溪村新屋组

联系

电话

1878966****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32503197903****** 


本单位2024年36日对王庆宁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3月5日下午14时许,指使吴重春驾驶(CCH312)重型自卸货车在在五指山市畅好农场政府安置房项目工地装载出场,准备运往五指山市毛道乡政府附近。在五指山市通畅路山海高速入口处,被市交警和我队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检查,驾驶员吴重春向我队执法人员提供(赣CCH312)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但未能向我们执法人员提供出场过磅单。经市交警和我队执法人员在市通畅路华鑫地磅共同,对(赣CCH31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测重检测,经测(赣CCH312)车车货总重为82720KG,该车为4轴车,车辆总质量为31000KG,已超限51720KG。驾驶员吴重春对(赣CCH312)车辆过磅单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过磅单上签字捺印。2024年3月5 日下午17时23分许,王庆宁到我队接受调查询问,王庆宁承认该趟运输是他让驾驶员吴重春装载运输。王庆宁对(赣CCH312)车辆过磅单检测结果无异议。王庆宁上述行为已属于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过磅单;吴重春《身份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王庆宁《身份证》复印件;CCH312)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3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根据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元整(¥3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非税与票据服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s://d-mof.hainan.gov.cn:19030/nontaxCheck/)。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

202431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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