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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12-2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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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定价目录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琼价综合〔2018〕77号)
QSF-2018-70000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
2018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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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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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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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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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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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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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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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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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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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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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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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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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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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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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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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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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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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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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游客运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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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 保护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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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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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公办高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及其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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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省级示范和省一级公办幼儿园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和省一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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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评级和未评级公办幼儿园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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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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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学费、住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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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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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 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属医疗机构、部队驻琼医疗机构、高等院校附属和干部疗养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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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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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 服务 |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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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殡葬 服务 |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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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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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公益性公墓墓穴、公墓维护管理费和殡葬基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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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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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及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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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 |
4A级以上(含)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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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级以下(含)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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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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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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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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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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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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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指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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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摊位租赁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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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定价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6.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等我省政府性基金收费管理项目,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不列入本目录。
7.农药价格按现行法规规定管理。
8.电动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9.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