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0-3185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2022-11-2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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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保险关系岗办事指南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11-29 11:0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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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五指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保险关系岗办事指南
审批服务事项 |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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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及账号、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在 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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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日至25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网上经办 |
办结时间 |
1日内(临柜)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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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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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变更文件或企业机读档案、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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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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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南省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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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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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审批服务事项 |
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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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务员标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户口性质、户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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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日至25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 |
办结时间 |
即时办结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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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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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单位错报姓名、身份证号的,提供单位证明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网上申报的,可凭单位证明、参保人身份证件办理;临柜申报的,还需提供单位留存的参保申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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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部门更改身份证号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确定前后两号同属一个人(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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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变更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确定前后姓名同属一个人(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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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保机构录入错误的,提供单位留存的参保申报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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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保人身份变更为公务员的,提供公务员录用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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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身份证、户口本体现的其他个人信息变更,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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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海南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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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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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审批服务事项 |
单位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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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终止、合(兼)并,被工商部门注销、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出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的,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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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日至25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 |
办结时间 |
即时办结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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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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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单位、人员合并证明材料(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出具)复印件(验原件、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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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被注销执照证明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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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被解散、关闭、终止证明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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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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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南省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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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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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审批服务事项 |
单位正常缴费申报与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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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已参保登记的单位每月按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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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日至18日 (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网上经办 |
办结时间 |
即时办结(临柜) |
网上办理流程 |
参保单位自互联网登录社保网站,自行在网上办理申报,社保机构负责审核,相关申报材料由单位归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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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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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海南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盖公章,已在五指山市参保的人员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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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已在五指山市参保的人员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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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南省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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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海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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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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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审批服务事项 |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报与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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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各市县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须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筑业单独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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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日至25日 (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 |
办结时间 |
2个工作日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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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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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盖公章,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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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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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合同无注明开竣工时间的,需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签订的计划开竣工情况说明,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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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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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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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保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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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位职工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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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位职工考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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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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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告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复印件(验原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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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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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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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海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申报表》(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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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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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
审批服务事项 |
单位正常补缴申报与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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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或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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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日至18日 (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 |
办结时间 |
15个工作日内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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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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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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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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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账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及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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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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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 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230号全文。 5.《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琼人社发﹝2015﹞184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
审批服务事项 |
依据法律文书申请补缴与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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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了法律文书,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段,且该法律文书已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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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9日至30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 |
办结时间 |
10个工作日内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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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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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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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回证)法律文书原件,或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材料以及个人身份证(其他材料验原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交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工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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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险种缴费个人帐户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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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案单位在工商局的机读材料(法律文书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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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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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 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230号全文。 5.《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琼人社发﹝2015﹞184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
审批服务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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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根据琼府〔2015〕65号文规定,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中央和省属驻五指山的用人单位、市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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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日至25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 |
办结时间 |
即时办结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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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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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单位成立文件:①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②事业单位提供批准成立文件(验原件、收A4纸复印、盖公章、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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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文件:①机关和参公单位提供最近一次经由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制数文件;②事业单位提供由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机构改革分类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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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一信用代码证:①机关(含参公)单位不需提供;②事业单位需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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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开户许可证(需提供开户行行号)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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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①机关(含参公)单位提供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②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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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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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保专管员(经办人)身份证(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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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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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编制内人员名单的公示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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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驻琼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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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保缴费申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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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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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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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汇总申报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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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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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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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审批服务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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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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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0日至18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网上经办 |
办结时间 |
即时办结(临柜)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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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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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 (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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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 (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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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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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或编内在岗人员证明材料等复印件(验原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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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办理交复人员增加时需提供:改革前已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符合纳入单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员身份确认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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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驻琼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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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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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3.《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琼人社发﹝2015﹞184号)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第十八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第十九条: 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
审批服务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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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务员标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户口性质、户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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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日至25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 |
办结时间 |
即时办结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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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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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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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参保单位错误填报参保人员信息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原始填报错误的申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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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确定前后同属一个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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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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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保机构录入错误的,提供单位留存的参保申报表原件,由社保机构内部审核更正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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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保人变更身份的,提供变更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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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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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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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审批服务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缴费申报与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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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已参保登记的单位每月按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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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0日至18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网上经办 |
办结时间 |
即时办结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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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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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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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汇总申报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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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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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其从业人员个人工资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人的缴费基数以及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 |
审批服务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与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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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或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补缴的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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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每月19日至30日 |
受理地点 |
经办服务大厅 |
受理渠道 |
临柜办理 |
办结时间 |
10个工作日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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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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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86622923 |
作风监督电话 |
86625636 |
申请材料 |
1.《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表》或者《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花名册》(须经人社部门审核盖章,验原件、交复印件,两表提供其一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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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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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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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补缴明细(审核)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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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补缴手续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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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或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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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3.《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琼人社发﹝2015﹞184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