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WZSJS-2022-48地块土地
预收回工作的通知
南圣镇政府:
为加快推进畅好农场四队漫水桥改造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通知你镇开展WZSJS-2022-48地块土地预收回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WZSJS-2022-48地块。
二、收回土地位置
位于南圣镇畅好农场四队。
三、WZSJS-2022-48地块地类和权属情况
WZSJS-2022-48地块总面积为2563.9平方米(合0.2564公顷,其中农用地0.2331公顷,未利用地0.0233公顷,土地权属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海南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具体界线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文件执行。
五、收回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文件执行。
六、社会保险费标准
依据《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号)文件执行。
七、WZSJS-2022-48地块的预收回具体实施工作
现通知你镇开展上述地块的预收回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做好土地现状调查。土地预收回完成后,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支付青苗和土地补偿费时将相关支付资料报送市统计局纳统。
附件:1.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拟收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
为WZSJS-2022-48地块项目用地的预公告
2.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拟收回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
WZSJS-2022-48地块项目用地的预公告
3.WZSJS-2022-48地块勘测定界图、地类面积表、现
状图
4.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收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金江分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22-48地块项目用地的预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
为加快推进畅好农场四队漫水桥改造项目建设,我市拟收回你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22-48地块项目用地。该项目用地拟收回你场部分国有土地为0.005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5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WZSJS-2022-48地块。
二、收回土地位置
位于南圣镇畅好农场四队。
三、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文件执行。
四、收回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文件执行。实地清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结果须经南圣镇政府与被收地单位共同确认。
五、社会保险费标准
依据《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对上述拟收回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圣镇政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收回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收回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22-48
地块项目用地的预公告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畅好农场四队漫水桥改造项目建设,我市拟收回你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22-48地块项目用地。该项目用地拟收回你司部分国有土地为0.2327公顷,其中农用地0.2266公顷,未利用地0.006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WZSJS-2022-48地块。
二、收回土地位置
位于南圣镇畅好农场四队。
三、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文件执行。
四、收回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文件执行。实地清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结果须经南圣镇政府与被收地单位共同确认。
五、社会保险费标准
依据《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对上述拟收回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圣镇政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收回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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