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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3-23 11:25 来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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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68号)、《中共五指山市委办公室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办发〔2019〕84号)和《中共五指山市委办公室、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办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主管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五指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具体实施,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牵头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严格实施。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

(三)组织开展全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对纳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行政执法事项实行目录化、动态化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五)在构建“多规合一”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按照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实施最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外,将全市各部门所有行政执法事项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划转的执法职责。负责行使市政府明确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受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六)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培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八)负责指导辖区内城市市容市貌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协调落实。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业务主管部门在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承担执法职责和违法事项查处期间的日常巡查监管。涉及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同时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政策指导工作及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职行为的监督职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有序行之有效的工作配合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审批备案制度,确保及时、准确传递业务信息,快速高效解决处理相关问题。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可根据上级部署以及本部门工作需要,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牵头专项整治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专项执法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处理决定后,须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果。各业务主管部门发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或者工作不作为的,有权提请市政府督促纠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听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职责分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职责定位,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全方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暂扣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对作出吊销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采取联合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双制约、双惩处”,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实行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与镇政府执法事项方面的职责分工。镇政府按赋权清单对所属辖区发生的执法事项履行执法主体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执法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访、督督办、建议提案办理、财务装备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纪检监察、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拟定机关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受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二)执法处理室。制定全市性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全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负责协调全市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急指挥调动工作;负责“多规合一”管控和综合行政执法各类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调研工作。

(三)政策法规和监督室。负责组织宣传、实施有关“多规合一”管控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专项业务检查以及业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负责权责范围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审核及办理;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考评工作,依法查处内部违纪违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及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8个副科级执法队伍:

(一)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工商、质检、食品、药品、商标、专利、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环境保护、林业执法和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三)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市场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五)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六)劳动保障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应急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七)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住建、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宗教、殡葬等除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旅游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劳动保障和应急管理等领域外的执法职责以及乡镇辖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外的执法任务。

(八)国家公园执法大队,行使除森林公安继续承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五指山市区域内的涉林执法工作外的其余行政执法职责(实行属地综合行政执法)。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支执法队伍核定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33名,其中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大队20名;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行政执法大队11名;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10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16名;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名;劳动保障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10名;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8名;国家公园执法大队8名。每支执法队伍各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执法队伍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原则上一年一调整,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内部调剂,并在调剂后一个月内报市委编办备案。

第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五指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五指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3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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