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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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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24号)和《中共五指山市委办公室、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办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指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五指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推进卫生健康改革,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制订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三)制订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做好全市控烟工作。
(五)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开展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管理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六)组织实施全市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工作。
(七)承担全市医疗健康产业和康养产业协调推进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办医工作。组织推进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八)协调推进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深化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全市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十)深化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推进国际国内医疗资源合作,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
(十一)负责全市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五指山建设工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完善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贯彻落实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并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街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五指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负责医疗健康产业人才工作,拟订医疗健康产业人才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参与卫生健康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协助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等。
(二)法规与规划发展信息化岗。负责起草卫生健康、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指导卫生健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依法受理并限时办结行政审批事项。推动健康五指山的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负责协调医疗卫生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
(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体制改革岗。承担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中医药与健康产业岗。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技术应用。负责我市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等工作。承担全市医疗健康产业、康养产业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医疗健康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参与医疗健康产业招商服务工作。优化医疗健康产业营商环境,组织研究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需求,落实政策扶持等。指导全市社会办医工作。负责医疗健康产业招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医疗健康产业项目落地协调及推进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与综合监督岗。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综合防控。参与对重大突发疫情的紧急处置。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健康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行为。
(七)医政药政岗。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管理体系的有关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国际国内医疗资源合作,引进优质医疗资源等,加强与部队医院在医院建设、医疗协作、专科建设、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制订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调处、特殊人群医疗保健等。组织实施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医疗服务政策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
(八)基层卫生与科技教育岗。贯彻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推广。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科医师、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卫生健康学术团体工作。
(九)妇幼健康岗。贯彻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人口监测与老龄健康岗。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和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卫生应急与医疗保健岗。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五指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1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六条 五指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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