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6-2400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3-3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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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五指山刘洺科技有限公司等709户企业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3-30 17:2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对五指山刘洺科技有限公司等709户企业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五指山刘洺科技有限公司等709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经查,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指山综执企罚决字〔2026〕第1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指山综执企罚决字(2026)第1号 )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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