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6-1486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2-0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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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04 17:0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五指山综执无主物字〔2026〕1号
2025年12月20日我局联合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指山市农水局、五指山市公安局到五指山市通什镇怡景路与河南东路交叉路口(五指山市山城好物民俗赶集集市入口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通什镇怡景路与河南东路交叉路口路边五个生肉销售摊位,五个摊位摆放的待销售生猪肉分别是第一摊146.63公斤、第二摊36.85公斤、第三摊212.6公斤、第四摊192.6公斤、第五摊109公斤。摊位上待销售的生猪肉的生猪胴体上未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来到该摊位时,摊主已逃离了现场,直至检查结束未返回。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当天本局依法进行调查。
由于执法人员通过现有信息无法联系到上述五个摊位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20日在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网发布《认领公告》,告知货主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由于公告后无货主认领,本案中当事人被扣押的肉类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决定将上述无主肉类依法予以上缴后再按规定销毁,但不免除该批肉类食品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五指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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