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2024-3366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12-1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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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12-19 11:5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金额(万元) |
决定书文号 |
决定书作出时间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黄*界 |
4600012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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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界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在五指山市毛道乡空办村附近河段使用1台抽砂机、1辆钦机海龙牌拖拉机等工具进行采砂,非法采砂数量为21立方米。案发时,尚未进行售卖。 |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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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罚款;其他-没收机具 |
2 |
五指山综执砂普罚决字〔2024〕第004号 |
2024/12/19 |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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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豪 |
460001199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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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豪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在五指山市毛道乡报万村附近河段使用1台抽砂机、1辆钦机海龙牌拖拉机等工具进行采砂,非法采砂数量为21立方米。在出售部分河砂后,共计获得1800元。 |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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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没收机具 |
2 |
五指山综执砂普罚决字〔2024〕第005号 |
2024/12/19 |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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