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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海南省对育儿假有什么样的规定?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27 16:0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满四周岁之前),每自然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可一次性休完或分次休完。

具体解释如下:

1.子女,包含依法收养的子女。

2.“0—3周岁期间”是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岁计算,即子女年满4周岁之前。

3.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度内使用。符合育儿假条件的夫妻,可以根据自身生活安排及单位的工作统筹,一次性休完或者分次休完。

4.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例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可以顺延;假期期间含双休日和教师寒暑假。

5.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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