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五指山通什朝天门火锅店使用不合格的餐碗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指山通什朝天门火锅店使用的餐碗(自行消毒)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ZJ24460000601830146,抽样数量为24个。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1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五指山通什朝天门火锅店使用的餐碗(自行消毒)进行监督抽检,并送至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进行检验。2024年7月23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检测公司出具的餐碗(自行消毒)的《检验报告》(No:SC20240404 ),并将《检验报告》送达至五指山通什朝天门火锅店。《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五指山通什朝天门火锅店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进行原因排查并限期整改。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五指山通什朝天门火锅店的该批次餐碗(自行消毒)100个放在消毒柜中供使用。
(二)产品控制情况。
五指山通什朝天门火锅店该批次不合格的餐碗(自行消毒)主要提供给顾客使用。该单位负责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五指山通什朝天门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10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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