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列(领域)职称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为做好我市2024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二、申报渠道
(一)申报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档案托管机构报送,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
(二)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需在我市工作)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行业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后,各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部门可视情况受理。
(三)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在我市评审但所属系列(专业)不具备开评条件的,职称主管部门在经省对口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市县职称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委托评审的基础上,将申报材料集中审核后,向我局出具《关于申请委托评审的函》,由我局出具委托函委托省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市县职称主管部门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四)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审时间
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无特殊情况不得跨年度评审。具体的申报和评审时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评审的,各职称主管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擅自跨年度评审的,对其评审方案不予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职称评审相关要求,主动积极对接省行业主管部门。不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且在我市年度人才工作考核中酌情扣分。
四、评审条件
(一)严格落实人岗相适及结构比例相关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在通过率内开展职称评审。申报人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且其岗位专业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
(二)学历条件要求。按照我省现行各系列(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执行。申报时需提供在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备案注册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8号)规定,对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具体要求以当年度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评审通知为准。
(五)资历和业绩要求。资历即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实际在岗从事某一专业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任职年限。资历计算以用人单位聘书为据,自聘任之日起计算,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六)关于委托评审问题。所管理的系列(专业)职称暂不具备条件组建评委会的,职称主管部门在经省对口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市县职称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委托评审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于受托单位截止受理日期前5个工作日,将完整申报材料、《关于申请委托评审的函》(见附件1)一并报送我局,未按期限报送的,我局将不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结果需反馈至我局备案,个人不得自行联系委托评审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五、相关政策
(一)关于职称初次认定工作。对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一致或相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进行办理。具体认定条件以我省现行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为准。
(二)关于职称转评工作。职称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职称系列(专业),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同职称系列(专业)要实行转评,须先转评后才能按照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和应提交的材料,严格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职称流动确认工作。对在其他省(区、市)获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可,不再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来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职称确认满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评或申报上一级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四)关于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问题。根据《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关于公布第二批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目录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要求,对符合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资格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职称评审的计划性。市属各系列主管部门组建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提前筹划评审方案,做好评审程序推演。市属各系列主管部门应于9月1日前将评审计划时间报送市委人才发展局(包括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评审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委人才发展局书面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调整时间。
(二)统筹开展职称评审申报工作。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通知精神和省对口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工作的要求,及时下发本行业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通知,并按时限要求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如确因条件不成熟无法组建的,由各系列主管部门委托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联系其他市县联合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通过名单需报市委人才局备案。
(三)继续实行评审通过比例与职数控制。实行评聘结合的,应在职数结构比例内进行评审,暂不作通过率限制,但应确保评审质量,宁缺毋滥;实行评聘分开的,中级及以下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暂不作通过率限制。特殊情况需调整通过率的,应于开评前7个工作日报市委人才发展局予以调整。
(四)落实事前、事后备案制度。各初、中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在开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委人才发展局提交评审方案(含评审时间、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资格复核通过人员花名册),并对评委会进行核准备案(评委会组建规则、组建名单或1:3暂定名单);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委人才发展局报送评审结果。未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或虽经备案但超范围进行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需开评前确定评委名单的,由市委人才发展局派出工作人员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委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或委托组建单位派出纪检人员监督抽取;市委人才发展局对评审结果实行随机抽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由评审主管部门或评审办事机构限期整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评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结果或宣布本次评审结果无效。
(五)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六)实施评审全过程监督。全市各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应报市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同意后联合下发,不得自行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市委人才发展局将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模式,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强化事前指导、事中巡察、事后核查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对来信来访反映评审过程中各类问题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处理,并按要求向市委人才发展局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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