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6-1305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26-01-2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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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 文 号:五府规〔2026〕2 号发布日期: 2026-01-2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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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金规〔2024〕28号)、《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相关事项的通知》(琼金委办发〔2025〕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五指山市工作实际调整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经办金融机构是指为五指山市农民、涉农组织提供小额贷款并依照海南省相关规定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业务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对象
五指山市户籍,户籍地在乡村(含农场连队、居)的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统称农户)以及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五指山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登记成立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户籍地在乡村是指户籍地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财政供养人员和在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含村委会干部、村小组长担任的农民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额度
1.农户小额贷款:对同一户借款人年度内累计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贷款予以贴息;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不予贴息。
2.涉农组织:每个组织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贴息申请只能以涉农组织名义申请。
3.农户小额贷款贴息执行“按户贴息”原则,即同一户口本的农户同一年度可享受累计贷款总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贴息。涉农组织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三)贴息率
对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当年1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点300BP的贷款给予贴息。农户每年累计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贷款,按贷款结清当年1月公布的1年期LPR作为贴息率给予贴息。涉农组织按贷款结清当年1月公布的1年期LPR减点150BP作为贴息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四)贴息期限
按年度贴息,即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期限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1年贴息。“年度”是指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可享受贴息的贷款用途
用于非消费类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含无还本续贷),不能用于结婚、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农户贷款坚持户借、户用、户还,不能用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六)贴息原则
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期或提前结清贷款后再给借款人贴息;逾期还款的不予贴息。以贷款结清年度为原则,即借款人同一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多笔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可按照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可贴息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原则为:一是对先提交并通过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系统审核的贷款予以贴息,剩余额度再补充贴息;二是同时通过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系统审核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剩余额度再补充贴息;三是同时通过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系统审核,且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剩余额度再补充贴息。
(七)其他
我市5万元以下建档立卡脱贫户的脱贫小额贷款贴息参照《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执行。如海南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奖补政策变动,按海南省最新政策执行。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用途和标准
(一)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脱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脱贫小额信贷,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放脱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
(三)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脱贫小额信贷金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脱贫小额信贷中的不良贷款。
(四)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脱贫小额信贷金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脱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核销脱贫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
第五条 贴息和奖补资金来源
贴息和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资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第六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预拨程序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上年度贷款发放情况,上年度第三、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贴息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市上年度财政资金结余、贷款发放情况,上年度第三、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贴息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资金需求等相关数据汇总上报。
(二)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合理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将资金预拨给各经办金融机构。
(三)市财政局可根据预拨方式不同采取季度核算、半年结算或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多退少补或滚动到下年度贴息资金继续使用。因经办金融机构自身失误造成漏贴、少贴的,漏贴、少贴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市财政局不予承担;多贴、误贴部分,由金融机构负责追回,追回贴息资金存入该经办机构贴息专户。
第七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程序
(一)农户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按期向经办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结清后,由农户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财政贴息。
(二)农户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借款申请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借款人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等5份材料;涉农组织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涉农组织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申请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借款人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等5份材料。
(三)各经办金融机构按月、按类汇总履行借款人的贷款贴息清单(见附件4)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金融机构的贴息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流程
(一)农户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按期向经办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结清后,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已结清贷款的贴息兑付给借款人。
(二)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承担好贴息审核和兑付责任,确保贴息资金精准、足额、及时兑付给农户;各经办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审核系统审核贴息资金,对初审通过符合贴息条件的,及时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复核;对政策未明确的或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脱贫小额信贷奖补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按月汇总脱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并将奖励、风险补偿申请及贷款相关资料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进行审核。
(二)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给经办金融机构。
第十条 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办公室为牵头单位,负责制订我市农民小额贷款和奖励资金工作的方案和实施办法,按时分类汇总上报农民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情况,及时做好定期阶段总结和年终总结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及绩效考评,及时沟通和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督促各经办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大局,积极发放农民小额贷款。
(二)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审核、拨付和监督,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我市一般农民贷款、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和涉农组织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及宣传工作;负责我市建档立卡脱贫户的脱贫小额信贷贴息和奖补中贷款人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户身份信息及是否有一户多贷进行审核,做好日常宣传并协调指导本系统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四)人行五指山营管部负责指导经办金融机构逐步降低贷款利率,负责对农民小额贷款发放工作较好的经办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
(五)五指山金融监管支局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农民小额贷款的监管,维护经办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督办和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不良清收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七)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和收回工作,按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交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和奖补资金申请,单独设立贴息贷款业务台账,保管贷款合同、业务凭证和健全档案管理。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农户申报财政贴息,并认真核实贴息农户和涉农组织身份,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数据报送工作机制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每月8日前,填写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政府办公室汇总。
(二)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每月8日前,编制上月已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3)及编制本年度1月至上月末金融机构已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4)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已结清贷款待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报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 资金的监管
(一)建立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在市政府相关网站公开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市纪委、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组织审计力量对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使用情况进行抽检,适时采取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和贷款额度等信息,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农户、涉农组织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资金,并将其违规行为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在失信信息有效披露期内,依据国家及海南省关于失信惩戒的有关规定,限制其享受相关财政贴息政策。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办金融机构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或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资金,并将其违规行为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同时移送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在失信信息有效披露期内,依据国家及海南省关于失信惩戒及有关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的规定,限制其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7日起施行,存量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年度原政策执行。本办法对202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相关业务具有溯及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奖补条件的,可依本办法申请。2020年11月17日印发的《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五府规〔202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月报)
2.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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