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5-9139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25-10-1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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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文 号:五府规〔2025〕8号发布日期: 2025-10-1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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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给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和实施奖励工作,促进国防和部队建设,激励现役军人保卫祖国,使其安心在部队服役,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构建军人荣誉体系,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兵激励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喜报是指现役军人所服役的部队将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讯报送给其家庭的书面文帖。
奖励通知书是指立功受奖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发给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功受奖是指现役军人荣获的由军队授予现役军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以及“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等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立功或表彰以及“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的五指山籍现役军人家庭。
现役军人家庭原则上为具有五指山市户籍的现役军人父母。但经现役军人请求的,可以为现役军人具有五指山市户籍的实际抚养人或是其配偶、子女。现役军人父母或实际抚养人、配偶、子女不具有五指山市户籍的,不得作为现役军人请求的奖励对象。
现役军人家庭以喜报所载的最终送达人为准。
第五条 奖励依据
立功受奖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
立功受奖时间以喜报或立功受奖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喜报与立功受奖通知书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立功受奖通知书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五指山籍现役军人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立功或表彰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或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荣立一等功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荣立二等功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
(四)荣立三等功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五)荣立一级表彰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六)荣立二级表彰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七)荣立三级表彰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八)荣获“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元;
同一个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表彰的,按累计立功受奖给予奖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以同时安排一定的物品慰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奖励方式
市人民武装部在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应当审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将喜报和奖励书转给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户籍和家庭信息情况,并落实奖励。对材料不全、内容缺失,或经核实不具有五指山市户籍的,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喜报和奖励通知书退还市人民武装部,由市人民武装部及时向寄出单位反馈情况。
第八条 送达喜报方式
(一)荣获八一勋章或荣誉称号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人民武装部主官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上门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达喜报;
(二)荣立二级表彰、三等功以上者由市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上门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达喜报;
(三)荣获三级表彰者以及“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由乡镇、市畅好居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和乡镇、市畅好居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负责同志上门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达喜报。
送喜报时,应当举办相应仪式。不宜公开的,送喜报时不举办仪式。送喜报仪式可以邀请立功受奖军人本人和其单位代表参加。
常住地为五指山市但不具有五指山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家庭,经部队或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求,可以为其送达喜报。
第九条 奖励经费
奖励经费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初提出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级表彰、三等功以上的军人进行宣传,市史志中心负责将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编入年度史志年鉴和地方志。
宣传内容和编入内容不得涉及有关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部队院校学员,军队文职人员,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民兵和民工立功受奖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战时或其他非平时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奖励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人民武装部和市财政局对奖励标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送喜报有关工作未尽事宜,依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的有关送喜报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以前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依照本办法施行以前的有关政策执行。2022年4月21日印发的《五指山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五府规〔2022〕5号)同时废止。喜报颁发后,户籍迁移至五指山市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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