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5-9280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25-10-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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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向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五府规〔2025〕9号发布日期: 2025-10-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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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向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向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
向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五指山市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向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工作,保障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及海南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五指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指山市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向阳水库建设(以下简称向阳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工程移民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四条 根据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要求,五指山市向阳水库移民安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市)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向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市政府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向阳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职责
第五条 为做好向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五指山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向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向阳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移民安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督促指导移民安置高质量推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的目标及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
第六条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市领导兼任主任。工作专班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统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各自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移民安置的组织、宣传动员、补偿兑付、农村及集镇安置点建设、搬迁安置等工作。
第八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涉及移民安置工作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指导等工作,负责或参与库底清理、移民单项工程验收或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工作;移民单项工程验收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接收并纳入管理范围等。
第九条 项目法人按照与五指山市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负责筹集移民安置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共同委托监督评估单位、配合设计变更管理、全过程参与移民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等。
第十条 综合设计单位负责移民规划设计交底、出具设计变更意见、对单项工程设计成果进行符合性检查和技术归口管理;配合市政府分解实物和补偿资金、建档立卡、编制年度计划、政策宣传等工作,参与库底清理与移民单项工程验收等工作;单项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设计交底、编制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参与单项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评估单位负责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开展信息化管理、合同管理,参与年度计划、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参与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协调等工作,定期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向委托方报告,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监督评估函。
第三章 移民人口认定
第十二条 向阳水库移民人口认定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琼府〔2021〕25号,以下简称停建令,发布日期为2021年6月7日)确定的调查时限为基础,实施阶段结合近几年人口变化情况进行复核认定,移民资格认定截止日2025年12月31日。移民搬迁时间由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向阳水库移民人口确认范围为《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规定需要搬迁的人口,具体为毛道乡毛道村的空共上村、空共下村、南冲村、空茅村、报万村、空办村6个村民小组人口,毛道乡毛枝村的毛枝大村、毛枝小村、空中村3个村民小组人口,毛道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常住居民人口。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认为移民人口:
(一)户籍和住房均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在建设征地涉及村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
(二)户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在淹没影响范围内涉及村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无固定住房的人口;
(三)户籍和宅基地均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的人口;
(四)原户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役12年(含)以下的军士(需要提供士兵证、士官证);
2.在校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3.服刑人员(需提供司法机关证明)。
(五)户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无实际住房的人口;
(六)从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外嫁入(入赘),但户籍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为长期居住的人口,并将户籍迁入居住所在地;
(七)其他特殊情况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第十五条 户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确认为移民人口:
(一)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户籍登记不实的;
(二)移民资格确认前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无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且长期居住在淹没影响范围外的家庭人口;
(四)户口未迁出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五)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
第十六条 本办法明确的农村移民人口,尊重村民自治,结合村规民约,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确认后,经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工作专班确认后,予以公布;对毛道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常住移民人口由毛道乡人民政府组织登记造册确认后,经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经工作专班确认后,予以公布。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移民可向工作专班申请复核,专班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确认。
第四章 补偿补助
第十七条 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令时间(2021年6月7日)为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日,实施阶段结合近几年实物指标变化情况进行复核认定,认定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实物补偿范围: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区、安置区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
第十九条 以户为单位发放《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移民安置人口、实物补偿数量等以发放的《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为准。
第二十条 补偿补助标准:
(一)各类土地补偿单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的区片地价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执行;地面青苗和附着物、零星树木等补偿费按照《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五府〔2024〕10号)标准执行。
(三)房屋装修标准根据房屋装修面积和装修等级确定。具体分三类:一类装修450元/㎡;二类装修350元/㎡;三类装修250元/㎡,分类按照《海南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向阳水库征地移民实物认定实施细则》执行。2021年6月7日(不含当日)之后的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四)移民户安排宅基地的,其水库淹没影响区原有住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地分配面积的部分,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的五指山市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移民户不安排宅基地的,其水库淹没影响区原有住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的五指山市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补偿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机关事业单位、文化教育医疗单位、农村村组副业设施、个体工商户、工商企业等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搬迁补助费、停产损失费等补偿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补偿到相关单位或权属人。
(七)搬迁补助费按1500元/人补偿到个人;
(八)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1500元/人补偿到个人;
(九)移民建房困难补助:以户为单位,对该户人均房屋补偿费达不到新建25㎡/人的砖混结构房屋费用时,予以补助补足。
第二十一条 移民个人、村集体和搬迁单位的实物补偿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准;实物指标若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确需复核的,应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2021年6月7日(不含当日)后,未经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附属物,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情况需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综合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确认,工作专班批准,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权属有争议的,在不影响搬迁进度前提下,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关系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户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款以户为单位结算,并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延。
第二十五条 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安置区的坟墓迁移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阳水库移民安置分为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置适用于因工程建设被征收土地而需要安排生计,且属被征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相关权利的移民。生产安置有生产用地安置、一次性补偿、自谋职业安置、社保安置等方式。
移民在上述生产安置方式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自身意愿确定一种安置方式。
(一)生产用地安置是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由移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内落实安排生产农用地的安置方式。对移民户土地被征收后剩余土地不足征收前50%的可选择生产农用地安置。配置标准为不低于土地被征收前的80%或所在村土地被征收后人均耕园地数量。
(二)一次性补偿安置是将土地补偿补助费直接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移民的安置方式。对移民户土地被征收后剩余土地超过征收前50%或被征地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
选择此安置方式的移民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签订安置协议后,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海南省、五指山市土地补偿补助政策和批准的标准兑付给移民户。
(三)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自主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且自愿选择放弃生产用地(含未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自签约日前一年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间断的,或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或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
2.家庭成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职的(含离退休人员),或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
3.其他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
选择该安置方式的移民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签订安置协议, 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签订的安置协议将土地补偿补助费用按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户,由移民户自行安排生产。
(四)社保安置是指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移民,根据安置当年的五指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通过将生产用地承包权调换养老保险,解决生活来源的安置方式。
选择此安置方式的移民需考虑补偿额度和自身经济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办理参保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签订安置协议,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落实参保资金后,社保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生活安置适用于因工程建设导致居住房屋需拆迁而需要安排居住场所的农村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民。移民生活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一户只能选择一种生活安置方式。生活安置方式有宅基地安置、自谋出路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
(一)宅基地安置是指库区搬迁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关权利的移民选择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区安排生活用地的安置方式。
1.安置对象:选择宅基地安置且属库区搬迁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关权利的移民。
2.宅基地安置区分别为毛道乡毛枝村安置区、毛道乡集镇及毛道村安置区;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政府统一外观式样、统一场地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移民自主建房。
3.宅基地安置面积:户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人以下(含 2 人)的,最高不得超过 70 平方米;户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4 人的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户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人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 120平方米。宅基地安置由安置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与管理。
4.宅基地安置具体抽号择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移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安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职的(含离退休人员);
2.搬迁范围外,已拥有一处宅基地;
3.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4.在其他项目中已享受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等方式退出宅基地的;
5.搬迁范围内住房已被法院依法执行处置的;
6.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三)宅基地安置对象在落实安置之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宅基地安置:
1.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现役军官、服役满12年及以上的现役军士,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已落实安置待遇的退役军人;
3.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自谋出路安置是指移民自愿放弃生产生活用地(含未征收土地),自谋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1.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本人或家庭成员须在库区外拥有不少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自有房屋或拥有居住权(租赁等除外)的房屋,并须提供相关凭证。
2.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其库区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批准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基础设施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按照批准的人均费用标准兑付到移民户。
3.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每人奖励5000元。
(五)投亲靠友安置是指移民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安置区外的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1.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人民政府接收证明;其接收地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以接收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2.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其库区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批准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基础设施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按照批准的人均费用标准兑付到移民户。
3.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每人奖励 5000 元。
(六)对在搬迁范围内通过批建或者继承等方式合法拥有房产,且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员,涉及多人继承的,视为一户。可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对房产进行处置,但不属于移民,不享受移民其他待遇:
1.按其房产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在安置区配置基本相当的宅基地面积。
2.不安排宅基地的,对其房产的合法建筑占地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的五指山市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的实施,需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 ,对移民安置项目的任务、进度、质量、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为便于实施管理,将移民安置项目分类如下: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指农村居民点及集镇新址基础设施、库区道路复建、输变电设施迁改、通信设施迁改、防护工程等建设项目。
(二)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指农村移民安置项目中用于安置农村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的项目;
(三)移民补偿项目:指将批准概算项目中的补偿资金直接拨付或兑现给移民户和单位,并由其自行建设或掌握的项目。如房屋及附属物、地面附着物、青苗、农副业设施、个体工商户、工业企业、水电站、水文站等补偿项目;
(四)其他项目:指上述三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应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建设规模和重要性分级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专班对向阳水库移民安置的项目管理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移民安置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涉及移民安置的市有关局(委、办)和单位为本行业移民安置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工作专班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责任(协议)书,落实责任,实行任务、资金双包干。
(一)移民搬迁安置。移民户的搬迁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具体搬迁手续,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协助、督促搬迁对象迁往安置地点。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根据审定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限额,按基本建设程序、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应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制、招投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须接受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
(三)生产安置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实施,其中集中连片的种植业、养殖业和规模较大的二、三产业可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进行实施管理;其余生产安置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进行开发,并监督其按计划完成。
生产安置项目应根据确定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至村民小组和移民户。
(四)补偿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项目的权属关系将批准的补偿标准、数量和资金进行公示、公告,并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兑现或拨付资金,按协议规定实施。
(五)其他项目。由工作专班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综合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工作专班审核,商项目法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作专班下达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移民安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不得任意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由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计划,经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上报工作专班。调整计划由工作专班商项目法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不得自行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在项目实施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要履行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三)未经批准同意的变更不得实施。
第三十四条 移民安置项目验收及移交按照项目类别分别进行: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验收和移交。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各项准备,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按该行业程序规定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行业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二)移民生产安置项目验收,由工作专班组织验收。有单项设计的项目,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移民安置补偿和其他项目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安置补偿项目,由工作专班组织验收;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补偿项目,由工作专班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安排及时进行验收。移民安置验收分为工程阶段性(导截流、下闸蓄水)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市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不同阶段移民安置的自验和初验工作。验收的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等按国家、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专项设施迁建以及企业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库底清理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勘测设计科研费等)、基本预备费、有关税费等。
第三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需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移民资金需在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工作专班统一管理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签订的移民协议,按期、足额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拨付移民资金。结合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法人和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可协商调整拨付资金额度。
第三十九条 工作专班按照审定的实物指标、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编制移民资金分解方案,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实施单位按经批准下达的移民资金分解、分配额度实行包干。
第四十条 工作专班、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实施单位应按国家和海南省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发挥其效益,保证移民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市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审计,确保移民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四十一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没有项目计划不得使用移民资金。
第四十二条 移民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移民资金进行委托贷款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贷款抵押、担保等。
第四十三条 工作专班、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实施单位应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移民任务较重的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资金拨付程序,严格按计划、程序和制度拨付、使用,并实行会计监督,严禁以拨代支。
第四十四条 工作专班、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实施单位要依法建账、加强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制度和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定期向市专班办报告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移民补偿资金兑付程序和核销方式:移民个人补偿费直接兑付到个人资金账户,并完善手续后予以核销。土地补偿费直接拨付到各移民村三资账户,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后,予以核销。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和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档案局《海南省水利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水规范〔2023〕2号)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征地移民档案工作。建立文书档案、影像档案、技术档案和财务档案。市档案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工作专班、乡(镇)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及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所形成的移民安置各类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及时做好归档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第四十八条 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形成单位(部门)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将各类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立卷归档、集中管理。涉及移民户个人补偿和安置资料要建立“一户一档”。
第四十九条 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形成部门(单位)要将收集、整理和保管的移民安置工作档案,按规定及时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或市档案局移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将归档文件妥善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占为己有。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作专班负责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监督。市专班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负责各自任务职责范围内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或工作专班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移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对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审计、稽察、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移民安置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市专班办公室和项目法人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履行社会监督职能。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将工程征收的土地面积、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对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通过。
第十章 信访维稳
第五十四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应认真解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确保和谐搬迁。
第五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及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切实解决移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发生。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移民信访处理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一章 奖罚
第五十六条 为加快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根据移民安置工作节点,实行激励机制,对移民户进行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每户奖励5000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退旧房并迁入新居,每户奖励10000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奖励资金可通过统筹各项移民资金、预备费等资金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对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移民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移民安置工作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后,工作专班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及时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上报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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