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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5-6202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4-13 16:48
  • 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五府办规〔2025〕4号发布日期: 2025-04-13 16:4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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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13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公共品牌,维护公共品牌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五指山市公共品牌是指五指山市行政区内地名和管辖的山川河流、景区景点、公共建筑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名称,以及基于当地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形成的具有地域特色和社会效应的名称等。公共品牌由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单位作为持有人。

第二章公共品牌保护库建设

第三条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授权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公共品牌的注册、续展、维权等工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公共品牌保护库,积极推动保护公共品牌,并实施入库管理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授权五指山市农业技术与机械服务中心作为公共品牌的持有主体,代表市政府履行商标权利人职责,负责开展公共品牌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驳回复审等工作

第四条五指山市水满乡商标品牌指导站作为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承担公共品牌保护库的企业服务、档案管理、商标监测、证据留存、商标维权等工作。

第三章公共品牌管理

第五条五指山市水满乡商标品牌指导站对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按照商标名称、申请注册时间、商标类别、是否授权使用、授权使用情况等进行建档造册。

第六条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需要保护但尚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排查,建立未注册公共品牌资源保护名录并建档入库。

第四章 公共品牌许可使用

第七条申请使用公共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当是合法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申请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需保持优良品质,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使用公共品牌的流程:

(一)申请。申请主体向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五指山市水满乡商标品牌指导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三)公示。审查通过后,由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通过审查的市场主体名称,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四)核准。公示期结束后,由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核准结果进行公布。

(五)许可使用。五指山市农业技术与机械服务中心与申请主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许可备案,备案费用由申请主体支付。

第九条招商引资或重点项目、企业入驻等特殊情况,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授权条件,单独开放授权使用。

第十条许可方式原则上为“一般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经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独占使用许可”。

第十一条用标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514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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