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4-3499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12-2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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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公共场地文体娱乐活动噪声污染管控的通告(试行) - 文 号:五府规〔2024〕8号发布日期: 2024-12-10 20:04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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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公共场地文体娱乐活动噪声污染管控的通告(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五指山市城区公共场地文体娱乐活动规范管理,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切实解决城区公共场地文体娱乐活动噪音扰民突出问题,给广大居民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本通告所称的城区公共场地文体娱乐活动噪声污染指:占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和小区空地等户外公共场地,使用音响器材等噪声产生源开展跳舞、唱歌、表演等文化娱乐活动,包括开展健身操、抽打陀螺等体育休闲活动,在未采取噪声防范措施下,经教育、劝阻无效,仍造成噪声超标排放情况的违法行为。
二、管控时间
昼间:12:30—14:30;夜间:22:00—次日6:00。
三、管控标准
(一)音量标准。除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外,在管控时间段内,场所地址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内执行昼间声音≤55dB(A),夜间声音≤45dB(A);场所地址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内执行昼间声音≤60dB(A),夜间声音≤50dB(A);场所地址位于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内执行昼间声音≤70dB(A),夜间声音≤55dB(A)(详见五指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二)处罚标准。对违反社会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定,在城区公共场地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时,未遵守该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而产生噪声污染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控要求
(一)市民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应以活跃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原则,坚持健康、文明、有序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群众自发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团体,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产生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市民和群众自发组织团体,应合理规划文体娱乐活动时间,严格遵守本通告的管控时间、音量要求,倡导鼓励夜间21:00前结束,次日7:00点后开始,每场活动时间控制在2小时之内。国家公祭日、普通高考、中招考试等特殊时段,应自觉减少活动时长、降低音量甚至暂停活动。
(三)各社区、小区物业等要积极主动做好管控要求的宣传引导、监督和劝阻调解工作,对违反管控要求行为劝阻调解无效的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区公共场地开展文体娱乐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0日起执行,试行1年,具体应用问题由五指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