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4-3499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12-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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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 文 号:五府规〔2024〕9号发布日期: 2024-12-15 20:11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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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已经五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监管工作及复垦验收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临时用地的受理审批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做好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筑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矿山开采等临时用地。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矿山开采的临时办公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视土地复垦规模确定复垦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重大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临时用地,因建设周期长需要继续使用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以审批同意继续使用,总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六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预存复垦资金凭证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受理部门和申请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复垦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支持采用银行担保函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
第七条 临时使用国有农用地应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中发布的五指山市区域年产值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其中,通什镇2737元/亩/年;毛阳镇、南圣镇、番阳镇、畅好乡、毛道乡均为2441元/亩/年;水满乡2325元/亩/年。省政府调整征地补偿价格的,临时用地补偿费应相应调整。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参照《五指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确定的土地用途及价格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临时用地的土地时,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
第九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复垦、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的条款中有与国家或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按国家或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2017年10月19日出台的《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五府〔201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