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4-4682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3-2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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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3-24 15:21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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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市畅好居的公租房、各乡镇公租房)及各单位移交的闲置房屋的维修管理,确保出租房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处于安全使用状态,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已过质保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市畅好居的公租房、各乡镇公租房)及各单位移交的公房的维修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
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报修受理,维修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维修范围
第一条 公共部分
已过质保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维修:
(一)房屋的基础、柱、梁、墙体、屋面等主体承重相关构件;
(二)房屋的公共排水排污管道、明暗沟、沉沙井、化粪池等公共配套设施;
(三)房屋的楼道内墙、室外表后的供电(未电改)、供水设施、路灯、楼道灯、道路修复、绿化等;
(四)已过质保期的电梯维修;
(五)房屋其他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
上述维修内容,因承租户的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应由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
第二条 室内部分
(一)室内的墙体、地板砖、厨房卫生间的吊顶、墙砖、楼板、阳台栏杆等及室内耐用配套设施的维修;
(二)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发现室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包括:门锁、水龙头、花洒、洗脸盆、坐便器、玻璃窗、水管、开关、灯具、电源插座、电线等设施;
(三)在租赁期间因为房屋质量、自然老化问题造成卫生间、厨房、阳台渗水的。
第三条 承租户负责部分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的水电表老化损坏,由承租户出资维修更换,电改过则由承租户报市供电部门申请维修或更换;
(三)厨房卫生间的水管、水龙头、花洒、洗脸盆、坐便器等相关给排水设施;
(四)室内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相关供电照明设施;
(五)因为承租人重新进行装修装饰造成损坏部分。
由承租户负责维修的,承租户应当及时自行维修到位,因未及时进行修复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四条 申请报修
(一)公租房报修由承租人持身份证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项目建设服务岗报修;
(二)公租房小区的公用设备设施报修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致函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修;
(三)市畅好居公租房报修由市畅好居致函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修;
(四)乡镇公租房报修由所乡镇人民政府发函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修。
第五条 受理审批
(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报修登记;
(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受理报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修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范围;
(三)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受理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报修时,应核实承租人有没有缴纳房租,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将房租上缴财政,如未缴纳房租的暂不进行维修;
(四)公租房小区电梯的电缆损坏严重的,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确认后,可以先抢修,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认定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范围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监理单位、维修单位入户确认维修内容,由维修单位根据现场情况作编制工程维修预算,报送监理单位作初步审核,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上党组会讨论是否同意启动维修;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用设备设施发生突发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损坏严重的,可以先抢修后补办相关手续。
(七)质保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先受理报修申请,再交建设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第六条 维修验收
(一)会议通过签订维修施工合同,维修单位进场施工,在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维修;
(二)维修单位完成维修工程后,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到验收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单位、维修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承租户应在验收表上签名确认维修是否合格,公共部分维修验收由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签章确认维修是否合格;
(三)维修工程资料、工程结算(审计)等相关资料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档保存;
(四)维修工程质保期为2年,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维修、返工和整改等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资金来源
市财政局将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从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计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拨付一定额度资金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八条 资金支付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支付实行报账制,根据维修工程量合理确定维修批次,按照“维修完毕一批、报账结算一批”的原则,由维修单位提供报账资料、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上报,上报的报账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将维修费用支付给维修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加强管理
市公共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更新等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职责予以查处,或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 施工监管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工艺、维修材料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维修养护、更换管理设施设备的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监督指导。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维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3月31日印发的《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五府规〔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