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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4-4624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1-30 10:50
  • 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1-30 10:5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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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五指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和时段

(一)五指山市城区和周边的区域

具体范围:南圣镇镇区、南村委会、红合村委会、什兰村委会、牙南村委会、水云居,市畅好居红星社区(包括机关、物业小区、胶厂、制品厂、中西医结合医院、基建队)、红卫社区(包括二队、三队、四队、六队、七队、十八队、农三队、农四队、二十五队)、五指山居、泺海蝶泉湾、红社区(包括八队、九队、十队、十四队、十五队、24队、农六队)、红光社区(包括一队、五队),通什镇的四个社区外围边界、福安村委会、番香村委会、什保村委会、龙庆新村委会、番茅村委会、福关村委会(包括福关一、二村小组、红路村小组、毛利村小组)、红村委会(包括通村小组、农科站)、牙村委会、应村委会、番慢村委会、南国夏宫、民族博物馆、国际公馆(附近小区),好乡的集镇区、番贺村委会(包括什托一村、什托二村)、草村委会(包括毛阳村、什炮村合围形成的范围(详见附件)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划入烟花爆竹禁放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电影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

(二)禁燃禁放时段

1.城区全年禁燃禁放;

2.城区周边禁燃禁放区域从202429日起至224日止禁止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明确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0242900时至202422424时期间,五指山市城区不燃放区域,城区全域禁燃乡镇、畅好居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等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自行划定,并予以公告发布。

四、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烟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以下行为将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销售、存储烟花爆竹产品,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职尽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委监委依法追责。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规定;鼓励向公安、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6623539)、市应急管理局(86626122)。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82023111日印发的《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府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五指山市2024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区域图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41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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