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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1-7946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12-06 22:51
  • 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五府〔2018〕77号发布日期: 2018-12-06 22:5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已废止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修订并经四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8126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618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海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人民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国债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市级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市级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制”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五)政府投资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五指山市广播电视台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五指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网络平台。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水务、林业、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或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分管领导申请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同意后动态地提出拟建项目,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并纳入项目储备库。由项目提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及概算获批准并且用地落实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则应按原审批程序通过后予以执行。未经原审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

年度计划外新增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动态地提出拟建项目,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是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计划预算的依据,财政部门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按权限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家、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有市政府同意补办项目审批手续文件的项目以外,未经审批而建设完成的项目,不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即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列入年度计划或专项规划的项目,视为已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经过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评审后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后自行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局不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50万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预算自行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书面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

(三)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限期为2年。期满未开工建设工程的,批文将自动作废,过期后如要建设的,则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书面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并包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等招标投标相关内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五)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六)招标核准申请表;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逐步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书面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四)项目概算文件;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报告(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安排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事项。

代建合同原则上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仍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工程预算。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即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范围;工程总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可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组织施工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现行的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经招标后,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标准和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为确保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质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留取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的15%作为后期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因以下原因造成投资增加,无法在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被发现等情况的;

(三)重大政策变化、调整或者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上年度20%以上的;

(四)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变更的。

如超过概算10%的,或未经结算审核的工程建安费超出已批准概算中工程费用的10%,但工程总造价不超出概算总投资的10%的情况也视为超概算处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提出,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按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原审批部门批复。超概算项目必须经概算调整后,才能进行竣工结算审核,项目审批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依照已批准概算对工程造价(建安费)进行控制。

概算调整应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月向市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市国资办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市发展改革局可以适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三章项目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要求逐级上报审批,配置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授权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配置市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须先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配置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行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户核算管理的资金,其管理程序按相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建设资金拨付实行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向属地劳动监察机构制定的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凭资金审批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及拨款申请,到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拨款手续。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5%时原则停止拨付金额,也可根据工程进度依据相关规定拨付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以经过结算审核的工程价款为依据办理竣工决算。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全额配置市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商请市发展改革局后再拨付其基本预备费。

    二十九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因施工单位的原因,且经项目建设单位多次督促,无法提供结算报告等相关资料,导致项目建设单位无法送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向施工单位支付剩余资金,市财政局将剩余资金进行调剂使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的行为。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竣工工程造价审核。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式:

(一)工程包干合同和工程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部门单位自行进行工程造价审核。

    (二)工程合同金额1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门单位在政府设立的中介机构库随机挑选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审计局备案,审核费用由市审计局统一支付,市审计局可以对造价公司的审核结果进行检查。

(三)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列入审计计划,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监委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投资严重超过原批复概算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八)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九)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关咨询评估、招投标代理、监理、勘察、设计等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五)提供给审计、公证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水利、交通项目的实施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2018年3月21日施行的《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五府〔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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