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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6-0974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1-13 08:28
  • 标       题: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上脑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1-13 08:2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上脑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8月7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五指山通什渣渣肉餐饮店于2025年8月6日购进的牛上脑肉进行食品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460000001531558ZX,抽样数量为2.5kg。经抽样检测,被抽检的牛上脑肉“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9月5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样批次的牛上脑肉。同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5年9月12日改正。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1月4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到我局开展核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系餐饮服务经营者,均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上脑肉系当事人2025年8月6日从三亚天涯区鑫佰嘉海鲜冻品批发部购进,作为店内餐饮加工原料使用,共购进了48.42斤,购进价格为35元/斤,总共购进金额为1694.7元,抽检批次的牛上脑肉已全部使用。

(二)产品控制情况。

抽检批次的牛上脑肉系当事人采购作为店内餐饮原料使用,当事人已全部使用,至收到检验报告已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上脑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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