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要求,现将《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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