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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6-1565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26-01-30 10:41
  • 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五指山段)左坝肩平台和上坝道路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 文       号:五府〔2026〕8号发布日期: 2026-01-30 10:4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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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五指山段)左坝肩平台和上坝道路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五指山段)左坝肩平台和上坝道路项目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琼府资规〔202615号)批准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番阳镇坤步村民小组、南打村民小组、万板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作为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五指山段)左坝肩平台和上坝道路项目用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五指山段)左坝肩平台和上坝道路项目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地块位于五指山市番阳镇高速出入口西侧750米处用地总面积16.2294公顷。涉及番阳镇坤步村民小组、南打村民小组、万板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共11.528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1.528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10.9859公顷(耕地0.0931公顷)、建设用地0.0347公顷、未利用地0.5074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中番阳镇51261/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410/亩、安置补助费26851/亩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2410规定执行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依法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2511号)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自本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材料,到番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请相互转告。

(三)自本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征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套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凡抢种、套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给予办理登记,不给予补偿,后果自负。

(四)本征地公告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五指山段)左坝肩平台和上坝道路项目勘测定界图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61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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