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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5-0751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25-12-31 15:50
  • 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12-31 15:5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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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五指山实际,特发布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每年121日起至翌年531日。

二、禁火区域

五指山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100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分局以及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防火责任,组织成立本辖区防火巡查队,加强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巡查。

六、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86625393

八、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12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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