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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卫生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时间:2016-03-24 17: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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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五)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六)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七)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八)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九)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十一)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为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升全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2、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4、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6、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7、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8、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卫生局组织抽查,每次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5家;并督促各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计划、记录、考核,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结合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由卫生局组织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

3、全面检查:每年开展1次,由卫生局组织检查,全公立医疗机构检查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对单位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专项检查:由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由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对属公立医院下达年度目标管理任务。 

(二)调查了解各单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医务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医保定点和等级评审等依据。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稳,保障国家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卫生行业安全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卫生局组织抽查和各单位自查,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100%。

2、专项督查:每季不少于1次,由卫生局组织,监督覆盖率10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由卫生局组织,有关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员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重点督查:督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隐患较多、较大的单位实行重点督查,结合重大节日,开展专项督查。

(三)全面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卫生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每季度召开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办从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位,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报卫生局,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据。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100%。

 2、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乡镇卫生监督员负责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三)监督抽检:根据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

(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

3、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家。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农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监督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卫生院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依据专项检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发送相关部门。

 

 

 

 

 

 

 

 

 

 

 

 

 

 

 

 

 

 

 

 

 

 

 

 

(五)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二十八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网吧、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5、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家;对许可时限满1周年以上的,每年开展量化评分管理。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卫生院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六)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为强化我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我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二)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我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许可证核查。

2、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100%。

3、针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专项放射防护与安全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上达监督检查指标为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放射疗单位监督检查。

(二)每年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和安全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业与放射监督科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二)职业与放射监督科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为加强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掌握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九)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5、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6、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7、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8、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分为Ⅰ类、Ⅱ类。

1、Ⅰ类:所有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频次每季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2、Ⅱ类:二次供水,监督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卫生院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为规范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2、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6、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掌握辖区内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季覆盖率100%。

2、每季度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10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

(二)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对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四)发现存在违法律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

(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的处罚:

 1、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3、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4、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卫生专项资金补助(包括部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1、项目执行情况。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不需建设项目,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管理要求实施,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及财政调整预算要求,开展项目预算资金调整。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业务线监管。局属职能单位(股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按照业务管理要求保质保量开展业务活动。

2、财务线监管。局基建财务科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开展情况、进展情况、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核拨资金。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职能单位(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绩效评价。对部门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在自评基础上每年进行绩效抽评。对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

1、财政局和卫生局对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2、财政局和卫生局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3、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政府性项目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抽查。

4、出具绩效抽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反馈给卫生局及项目执行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相关项目检查监督事项;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指导意见书,交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行为的,在《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建设协议书或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没有专款专用或移作它用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海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卫生行政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疾控岗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卫生监督所草拟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经局办公室审核后,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月5日前将备案报告报市卫生局疾控岗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卫生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对轻微违反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文书及掌握的案件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局办公室。

2、审核。由局办公室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指定立案日期及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调查终结。

(三)案件合议阶段

案件终结调查后,卫生局负责组织合议,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批准。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卫生局办公室、卫生监督所将执法案件查处列入法制稽查内容,对案件开展一案一评,并对稽查评议结果处理如下:

(一)主办监督与案卷评议成绩计入公务员每月考核工作实绩;

(二)每季度将中发现的案卷质量问题进行稽查通报;

(三)将案卷稽查评议工作成绩计入科室年度考核成绩;

对稽查中发现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办公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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