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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卫生局党组工作规则

时间:2016-03-23 17: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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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党组建设,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提高党组的执政能力,推动党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五指山市卫生局党组是党在五指山市卫生局设立的领导机构,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五指山市卫生局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的权威,确保党的政令畅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股级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总支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市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五条  党组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认真执行议事和决策规则、程序。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研究的问题,必须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组主要议事内容: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省卫计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卫生局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部署和贯彻意见,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并研究和解决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部署卫生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卫生局的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卫生局的工作总结。
   (四)研究、决定卫生局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方案
   (五)研究、决定卫生局涉及全局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卫生局的人事任免和职级确定;讨论、确定拟请市委和市人大的人事任免及职级确定的提案;讨论决定卫生局相关人员的奖惩。
   (七)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增编进人事项、院内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调动。
   (八)讨论决定卫生局重要物资装备的配备和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九)听取党组成员的工作汇报及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的汇报。
   (十)讨论其它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党组会议的议题,办公室负责收集,督促有关科(岗)室在会前酝酿,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涉及多个科(岗)室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决策。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需有应到会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保管。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查阅党组会议原始记录本,原则上须经党组书记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把党组的决议贯彻落实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决议实施完毕,负责组织实施的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决议实施中,应当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党组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理论学习

第二十九条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三十条  学习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相结合,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每季度一次,全年不少于4天/次。其中至少有两次扩大学习务虚会,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的形势和任务,讨论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每年制定全年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党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上报上级党组织给予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五指山市卫生局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指山市卫生局党组工作规则》经五指山市卫生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1125日印发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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