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最新解读
解读《五指山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暂行管理办法》
2018-08-14 16:45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仍不容乐观,并呈现出涉及领域扩大化、利益多元化、诉求方式多样化、处置工作复杂化的趋势。特别是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跑,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短期难以清偿,影响农民工生活的,外地民工无返乡路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全部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期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用人单位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及建设领域项目已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为能迅速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的衣食住行,特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从资金筹集方式、动用条件、发放程序、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筹集方式。周转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不少于200万元的额度足额安排,及时进行财政预算拨款。周转金垫付、核销后,及时补齐不足资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不足200万元,要及时补足。

     (二)动用条件。

      1.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2.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3.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消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三)发放程序。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监察大队对农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及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欠薪农民工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并提交按时返还承诺书,经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查确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发放,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四)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7年2月3日起实施。

  

      解读人:石英兵        联系电话:86630144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主办单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维护:开普云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10001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编号:46120200004
琼公网安备  46900102000001号

手机版 | 电脑版

版权所有: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