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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变化让住房公积金惠及更多家庭
2019-03-18 11:44 来源: 【字体:   打印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解答商转公贷款政策有关业务问题——
四方面变化让住房公积金惠及更多家庭
  本报海口3月17日讯(记者孙慧 通讯员 范杰科)3月17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确保业务有序推进,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同时印发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答有关业务问题。

  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


  据了解,目前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回落至85%警戒线以下,可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需,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求。


  《管理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比,主要在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申请资料、承办银行等四个方面有变化。


  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我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管理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原暂行办法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管理办法》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额度有:购房所在地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管理办法》取消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等资料。原暂行办法中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


  《管理办法》不再限制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由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中自行选择。


  流程简化办理时限明确


  办理商转公贷款主要有受理审核、审批、结清原贷款、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请款放款等五个操作流程。《管理办法》简化了操作流程,并制定了相应的办理时限。


  一是受理、审核。借款人柜面向购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收到借款人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直属管理局。


  二是审批。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是结清原商业贷款。借款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0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且解除担保的,应当重新递交资料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是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抵押。借款人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配合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五是请款及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自办妥抵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管理局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发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受委托银行自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省公积金管理局还提示,商转公贷款需要注意三个事项,一是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借款人应咨询原商业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合同》签订前,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核查。


  二是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不受原商业贷款借款人限制。


  三是借款人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权利人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商转公贷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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