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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2018-04-25 03: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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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确保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给老党员,使他们老有所养,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解决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6]2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县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都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设立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履行发放补贴手续。

  第四条  设立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个人帐户,每月15日前,把生活补贴足额拨到每位老党员的个人存折帐户上。

  第五条  每季度,各基层党委要向县委组织部报告老党员生活情况。

  第六条  设立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查询电话。

  第七条  每年“七一”和春节期间,县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委要对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进行慰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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