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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5 03:04 来源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确保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给老党员,使他们老有所养,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解决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6]2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县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都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设立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履行发放补贴手续。
第四条 设立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个人帐户,每月15日前,把生活补贴足额拨到每位老党员的个人存折帐户上。
第五条 每季度,各基层党委要向县委组织部报告老党员生活情况。
第六条 设立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查询电话。
第七条 每年“七一”和春节期间,县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委要对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进行慰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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