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90010001/2019-28359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01-1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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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1-11 17:39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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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失效
五府〔2018〕68号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保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包括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且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相应奖金,即实施有奖举报。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在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线索的举报人。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或不正常使用(如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等)大气、水、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
(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4.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第六条 对于有奖举报奖励的金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举报案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即奖励举报人300元。
(二)举报案件最终被认定为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另外给予500元奖励。
第七条 有奖举报途径。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或来访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
(一)举报电话:0898—86626338,环保举报热线:12369。
(二)来信来访:五指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地址:五指山市山兰路9号,邮政编码:572299。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举报信息,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登记: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等;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如图片、影像等)等;
(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作有奖举报登记:
(一)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举报人不协助调查取证或提供不出举报查处所需真实信息,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查处或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或者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举报时间已超过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或违法证据已经灭失无法查证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范围的;
(六)举报人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
(七)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不作有奖举报登记的案件,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1个对象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1条线索计算奖金。
(二)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为便于领取奖金,须提供与举报人户名一致的银行账号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奖金一律经银行转账。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事实查证属实之日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奖励审核、审批,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举报人或逾期没有申领的奖金,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资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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