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5-4172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1-12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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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热带雨林大叶茶产地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五府规〔2025〕1号发布日期: 2025-01-12 22:3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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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热带雨林大叶茶产地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热带雨林大叶茶产地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热带雨林大叶茶产地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五指山市茶产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规范五指山热带雨林大叶茶产地码(以下简称产地码)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茶叶产地监管效能,保护申码主体基本权益,助推茶叶标准化建设,全力打造五指山热带雨林大叶茶高端品牌,督促申码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地码是通过码引擎生成能够展示五指山热带雨林大叶茶茶叶产地信息的二维码。通过信息化手段做到对茶叶产地信息的录入、传递、追溯等功能,消费者扫码后可查看茶叶生产地信息,核对产地信息真实性。
第三条 五指山市辖区完成工商信息登记备案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处于正常经营的茶叶生产企业,均可领取产地码。领取产地码的茶叶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码主体”),并在茶产品上张贴产地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五指山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为五指山热带雨林大叶茶产地码管理单位,负责五指山热带雨林大叶茶产地码信息归集、治理、公示及日常管理等,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及申码主体开展产地码管理和应用。
第五条 五指山市营商环境和投资贸易促进局、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五指山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开展产地码管理,协调各乡镇、市直各相关部门开展产地码推广及应用。
第二章 产地码信息管理
第六条 五指山热带雨林大叶茶产地码归集信息主要包括产业产地照片、产地名称、茶叶种类、产地介绍、申码主体名称等,具体参照产地码信息归集目录管理。
第七条 五指山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提供并更新产业产地照片更新。
第八条 产地划分与产地码分类管理由五指山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调整。产地码系统保留产地全量数据。
第三章 产地码应用
第九条 由产地码管理单位向各申码主体发放产地码系统登录账号,申码主体登录管理系统并确认后可在线发送产地码申领请求,产地码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为申码主体发放产地码。
第十条 申码主体申领产地码,需提供具体产地名称、用码数量、茶青收购量、产品规格等信息。产地码与五指山市茶青“一杆秤”系统数据互通,通过“一杆秤”系统采集的茶青数据为产地码发放数量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申码主体在申领产地码后,需登录产地码系统完善信息,未及时填报数据,产地码失效;补录相关数据后可重新激活产地码。产地码激活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产地码管理单位可在产地码系统上查看产地码被申领次数以及用码数,有权对产地码进行编辑、增加、删除操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产地码不得进行转让或二次出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盗用他人产地码,一经发现,五指山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立即撤码。
第十四条 产地码展示信息受职能部门与社会监督,各监督主体可通过各类投诉渠道对产地码信息进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按业务流程对投诉内容进行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对申码主体产地码使用情况和被投诉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如申码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五指山热带雨林大叶茶品牌管理规定,则取消申码资格且不得再申领产地码。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五指山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