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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5-4172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1-26 22:44
  • 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五府办规〔2025〕1号发布日期: 2025-01-26 22:4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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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6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认定、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在五指山市定居或工作,且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担当,提高传承和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一般每隔三年开展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每一批的认定工作形成专门的认定方案。

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认定工作、网上发布评选公告(同步发文各单位)、组织申报、推荐申报单位作推荐初审意见(若涉及食品、医药类等项目还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进行审核)、项目保护单位复审(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网上公示、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有团队协作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长期在五指山市居住或工作3年(含)以上,连续传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0年(含)以上,熟练掌握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能够准确流利地表达出传承的技艺及简介;

(三)在所传承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少培养后继人才2

(五)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工作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申报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畅好居)如实下列信息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自愿申报情况,包括姓名、民族、年龄、从艺时间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贡献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同意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

(六)其他有助于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由申报单位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向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统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传统医药类、传统饮食类的人员,还应取得行业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意,由行业部门对其从业资质、食品药品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根据有关情况对材料复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按照规定进行评审,组建不少于5专家评审小组,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人选名单后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根据公示反馈情况进行调查和复议。经过调查、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第十三条  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专家评审小组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经过不少于二十日公示且无异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确定该批次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向社会公布并对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

第十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的权利;

(三)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的权利;

(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参加活动相应报酬的权利。

第十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采取自主收徒或集中培训等方式,认真开展传承工作,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好相关实物及做好资料收集;

(三)配合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项目保护调查、研究、记录等工作;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活动

(五)按规定项目保护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常住地变化等重大事项报告;

(六)接受项目保护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档案内容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习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考核评估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有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八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评制度。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每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奖励或补助的主要依据,评估方案和补助奖励标准根据《五指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奖励暂行办法》实施。对于年老的传承人,在每年考评中应出具每年培养的弟子及弟子取得的成绩,及每年口授参与的传习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和文化发展局以及市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公告,被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长期不在本市辖区内传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开展传习工作,不在本市辖区内居住、工作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

(四)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七)自愿申请放弃市级传承人资格的。

对因第(六)(七)原因取消市级传承人资格的,经过传承人申请,可认定为五指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名誉传承人,但不再享受市级传承人补贴和传承经费等。

第二十条  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应当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选方案,按照本暂行办法和评选方案具体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五指山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暂行办法2025226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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